简介:被害人行为除了当前学界经常讨论的被害人学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阻却违法性的被害人同意、防卫过当等情形外,还应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后被害人实施的与犯罪性结果有因果关联能影响犯罪行为定性的行为;此种被害人行为的因果归责路径将归因与归责视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在被害人行为介入案件的归因上,对作为和非作为分别采用假想排除和作为代替方法来确定条件或事实原因,而在归责上,则主要通过评价被害人行为从属还是独立于被告人行为确定其刑事归责意义,即如果从属于被告人行为,则不排除犯罪人与犯罪性结果之间的因果关联,而如果是被害人故意而为,或存在重大失当行为,则应视为独立而为之行为,可以作为被告人不定罪的理由。
简介:中国行政法学百年发展历程呈现出一幅移植之图与改造之景,改革开放三十年则于此图景中孕育出中国当代行政法学并将其基本品质铸塑为形式法治下之传统模式。然深植于西方宪政理论、法治思想及自由主义哲学中之传统模式在其原生地即因时代变迁而危机四伏,而在中国行政法制建设与行政法学研究朝形式法治前进并日益“欣欣向荣”之背后,市场经济催生出之公共行政激变亦对其形成致命性冲击。身处如此冲击而面临形式法治下之传统模式应对乏力之境况,秉持一种从自我出发对中国行政法作一彻底反思与检视之立场,而以身具自主性与自我意识之和谐行政法解读中国行政法、献礼于“我们究竟需要一个什么样的行政法(学)”这一行政法学元命题。
简介:印证与自由心证并非证明模式,而是裁判者确定证据的证明力和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所遵循的裁判方式。印证应事实查明活动的要求而产生,以非实质化的证明活动为支撑:依据印证裁判,强化了查明事实真相的要求,忽视了程序正当性的保障;依据印证裁判,局限于证据之间关系的形式审查,亦加剧了我国庭审证明的形式化,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机械、僵化,严重挤占了其自由心证的空间。印证与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构造、追求案件客观真实的诉讼理念等具有共生关系,在支撑印证运转的制度空间中很难为自由心证寻找生存的空间。伴随着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以及庭审证明实质化的落实,应让法官的裁判方式回归自由心证,并通过弱化对证明力规则的依赖,强化控方的严格证明,强调辩护权的行使和保障,改造合议庭的构成,强化裁判文书的公开和说理等制度改革实现法官的自由心证。同时,印证应退出证明模式的舞台,作为一种证据分析方法,其本身的精细化、科学化应该得到特别的强调。
简介:(2007年4月1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公布自2007年5月20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充分发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
简介:在现代法治国家,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是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来行使的,二者不能混同。法院不能承担控诉职能,起诉也不能对判决产生预决的效力。然而,我国控审角色经常发生混同,控审不分的现象着实常见。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公检法机关分享着共同的“作战目标”,打击犯罪等同于正义的思想观念根深蒂固,深刻影响着每一位司法工作者,再加上两机关权力的同源性使得诉审之间的关系具有天然的亲和力;而另一方面,检察机关携法律监督权,凌驾于法官之上,成为“法官之上的法官”,影响法官独立办案。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说,法院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院,法官也不能真正独立作出裁判。对此,如何转变司法观念,真正落实控审分离,对于理顺诉审关系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