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郑百文案件一度纷纷扬扬,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个案本身已成为一个历史性的话题,但这是一个关于资本的权利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要问:资本拥有什么样的权利?资本的权利的边界在哪里?不同的资本是否拥有同样的权利?本文就此做一些讨论。一、权利的社会意义及其在当代社会中的限制当今社会是由权利构成的,在一般的私法关系中,权利是我们的基本工具。只是今天的"权利"意义已经不同。在民法传统中,权利具有绝对性。私法被确认为权利法,以此来促进私法的发展。但客观世界正在悄悄改变我们传统的知识,作为经济学家的科斯就在《社会成本问题》中专门研究了权利的法律界定及有关经济问题。在动态的权利领域,权利的样态与内涵更需要研究。在发生交互性活动、权利产生变动性影响时,传统的法律使用债权这种私法逻辑工具。但在社会关系愈来愈发达的过程中,权利内容还在扩张与限制(变动)。例如,证券性债权文书交换的发达,在不特
简介:本文以"藏丽诉天衡会计公司"一案为中心,对股东知情权诉讼中的有关争议性问题进行探讨,提出了股东知情权的"层级递进结构"理论,将知情权区分为私法层面知情权的行使和公法层面知情权的救济(变态行使)两种样态和三种层次,认为知情权的救济——第三层次的知情权可以独立于股东资格而存在。同时,采取类型化的策略,对股东知情权受损的诉讼时效起算日进行了切合实际的重构。作者指出,股东知情权的边界有待立法完善。《公司法》有关股东知情权边界的限制,并无约束司法行为的效力。因此,法院可以借助证据保全制度和主动调取证据的权利,拓展知情权的边界,实现《公司法》无法实现的正义。
简介:在1965年以前,在德国法律中,尚没有使用著作人身权(Urheberpersoenlichkeitsrecht)的术语,因此,也不会有关于侵犯著作人身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在当时的《文学和音乐作品著作权法》和《美术和摄影作品著作权法》中,对著作权的保护,只有简单的规定受害人在其著作权受到侵害时,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的判决对补充法律上的不足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侵犯著作人身权而要求非财产损害赔偿(即精神损害赔偿)时,法院首先依据《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并与《德国基本法》第1条和第2条相联系承认著作人身权的保护,固然后按照《德国民法典》原第847条确定非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