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一、票据转让方式在票据法上的地位与意义"票据制度的滥觞,以我国为最早。"①我国对票据的使用远远早于12世纪的意大利,②但却长期处于习惯法状态,直至清朝末年,才随西方票据制度的传人逐渐过渡到成文法。在世界范围内,最初的票据只不过被简单地用于金钱的支付和异地输送,无论是我国唐代的"飞钱"、宋代的"便钱"和"交子",还是欧洲中世纪商人使用的兑换证书,无不如此。③当时票据最主要的功能,是为商人们提供交易支付与异地汇兑的安全与便利,主要被作为一种支付工具使用。到了16世纪末17世纪初,在意大利与法国的商业习惯中,出现了票据转让的现实需求,票据背书逐步形成,用于转让票据,进而转让票据权利,④并且这一制度很快被欧洲各国所接受和仿效。⑤
简介:数字技术和因特网的普及导致作品、表演以及录音录像制品等在网络上的广泛传播。为平衡不同集团的利益,并应对数字技术给传统著作权制度带来的挑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于1996年12月20日通过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简称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国际社会一般将这两个条约统称为“因特网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