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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随着法律职业化进程的推进,我国现阶段基本形成了法律职业阶层,但并未出现一个法律职业共同。即便如此,鉴于法治信仰并未真正被培育,现有法律职业阶层仍然存在被异化为“物化”法律职业利益集团的风险。因此,法治信仰的培育既是法律职业化的基本要求,也是形成法律职业共同的核心元素。

  • 标签: 法律职业化 法律职业阶层 法律职业共同体 法治信仰
  • 简介:在揭示现代法治的起源和理念时,先秦法家的观点往往作为对立面而成为历史批判的靶子,我国法学界对“法治”和“法制”、“依法治国”和“以法治国”、“形式的、浅度的法治”和“实质的、深度的法治”等概念所做出的有意区分既加重了对先秦法家的打击,也中断了一种法治思想的文化连续性的思考方案。事实上,先秦法学关于以国为国、以法治国的基本主张开启了实证主义法学的先河,同时也为人的行为的分治理论和共治理论奠定了基础。

  • 标签: 先秦法家 法治 多重规范 规则之治
  • 简介:<正>1951年4月18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国、意大利、荷兰、此利时、卢森堡六国于巴黎签订了欧洲煤钢联营条约(简称巴黎条约),成立了欧洲煤钢联营。1957年3月25日,六国又于罗马签订了建立欧洲经济共同条约(简称罗马条约),同时签订了建立欧洲原子能联营条约,这两个条约于1958年1月1日生效。当时,欧洲经济共同、欧洲煤钢联营和欧洲原子能联营共设一个议会

  • 标签: 欧洲经济共同体 理事会 共同体法 管理委员会 欧洲煤钢联营 成员国
  • 简介:"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近现代宪法定义并不能概括人类有政治社会生活以来所有"国宪"或"宪法"现象。纵观人类政治史,任何民族的政治共同都有"宪法",宪法实为组织政治共同的基本规则。若进一步对古典时代中西法律传统中的宪法现象加以抽绎,我们可以将宪法界定为政治共同"安身立命"的根本依据。华夏文化政治共同"安身立命"的根本依据就是传统中国的"国宪",深入认识这一"国宪"体系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 标签: 宪法 政治共同体 安身立命 传统国宪
  • 简介:在日趋复杂的现代社会关系中,因共同行为而致人损害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排除了共同故意侵害而又无法确定谁是真正的加害人的情况下,应按共同危险行为来对待。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原则仍然是过错责任原则,但应采用举证倒置的办法,实行过错责任推定;如果共同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无过失也可免责。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连带责任,如果其中的一人或数人超出了其应承担的份额,同可向其他共同危险行为人求偿。

  • 标签: 共同危险行为 民事侵权 共同过失 损害赔偿
  • 简介:共同混合过错新探林维共同混合过错是指二人以上行为人,其中有犯罪故意的行为人通过他人的过失行为实施某种犯罪的情形。由于若干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相互作用、联系,其主观心理互不一致,包括犯罪故意与主观过失,因而称其为共同混合过错。共同混合过错同间接实行犯(间接...

  • 标签: 间接正犯 混合过错 过失行为 行为人 危害结果 实施犯罪
  • 简介:<正>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婚姻法上的概念,受到婚姻法学界的广泛重视,成为婚姻家庭法理论研究的一个重点问题。尤其是在处理离婚时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在实务上更给予高度的重视。然而,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共有权的下属概念,在物权法上也具有重要的意义;着重于研究夫妻作为共有主体构成共同同有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着力于研究夫妻

  • 标签: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财产制 共同共有 前个人 存续期间 夫妻共同财产制
  • 简介:<正>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廿五条,法定继承人未作放弃继承的表示就视为接受继承,那么,他在超过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之后提起诉讼,是否可以提出分割共有财产的要求,而不提继承的诉讼请求呢?

  • 标签: 诉讼时效 继承法 遗产 被继承人 共有财产 法定继承人
  • 简介:透视现已查处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案件,“家庭型”共同犯罪已经成为当前受贿犯罪的一个新动向,特别是在高级国家干部受贿案件中占有较大比例,如成克杰、张德元等案件。“家庭型”共同受贿犯罪由于犯罪主体关系的特殊性,它比普通的共同受贿犯罪更具复杂性,特别是在实践中对刑法有关条款的理解和对共同犯罪理论的具体应用尚存争议,如何认定国家工作人员与其家属具有共同受贿行为和共同受贿故意,已成为当前困惑司法实践的一个难题。本文试对“家庭型”共同受贿犯罪的司法认定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与探讨,以求有裨于司法实务。

  • 标签: 受贿犯罪 案件 国家工作人员 共同犯罪 司法实务 国家干部
  • 简介:试论共同海损之代位求偿周拥军在保障合同的履行中,代位求偿是一种特殊情况,也是各国保险立法所共同承认的债权转移制度。代位求偿,又被“权益转让””一般简称“代位”。在保险合同履行的过程中,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按...

  • 标签: 共同海损 被保险人 求偿权 代位 保险公司 保险责任
  • 简介:纵观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刑法分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中的大多数条文,其规定的犯罪都是以一个人犯一个既遂罪为标准而加以规定的,这一部分犯罪如果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话,就称为任意的共同犯罪。它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个人单独能够实行的犯罪(又称单独犯),由二人以上共同实行因而构成的共同犯罪,行为人

  • 标签: 共同犯罪 刑法 概念 分类 处罚原则
  • 简介:<正>《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坚持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的共同发展,是我们长期的方针,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什么是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的共同发展呢?几年来的经济改革实践已经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经验,一些经济学家也对此作了阐述。笔者想引用著名经济学家薛暮桥在今年《军旗》杂志第18期上一篇文章的一段话作为本文探讨的引子。他说:“从主体来说,我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既不是马克思所说的全社会公有制,也已经不是长期以来公认的界限分明的全民(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而是从中央、地方(省、市、县)到乡镇,有许多层次并有多种经营管理形式的

  • 标签: 合作经营 共同发展 法律地位 经营方式 经济体制改革 社会主义建设
  • 简介:<正>片面合意的共同犯罪也称片面典犯,或称为单向共犯是指共同行为人的行为总和造成了某一犯罪结果,但共同行为人之间没有任何形式的通谋,而只有共同行为人的一方有与另一方共同犯罪的故意,相应的对方无共同犯罪的认识。在这种犯罪形式中,有共同犯罪故意者,成为单方的共同犯罪人。

  • 标签: 共同犯罪 片面共犯 实行犯 犯罪行为 帮助犯 共同行为
  • 简介:一、中世纪共同法的概念共同法(iuscommune)并非一个简单的概念,有时共同法也称为共同学术意见。它是因时间地点的变化而由地方习惯法同封建法、以修正与解释的形式所呈现的罗马法、教会法与商人法共同结合的复杂结果。

  • 标签: 共同法 中世纪 欧洲 法的概念 封建法 习惯法
  • 简介:由于共同犯罪中本人犯罪与他人犯罪密不可分,因此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人犯罪后揭发同案犯的行为是否构成立功,关键看犯罪人揭发的是否是同案共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对此的判定,应根据犯罪人的交代是否超过了自己的罪行的范围;作为共同犯罪人自己的罪行内容之一的同案犯的共同的犯罪行为,仅限于犯罪人所知的同案犯及行为的范围之内,亦即不排除共同犯罪人即使揭发同案犯共同的犯罪行为,也会因已超过自己罪行的范围,而应以立功认定的情形。

  • 标签: 共同犯罪 自己的罪行 他人的犯罪
  • 简介:赠与合同的性质到底是诺成还是实践,只是一个立法选择的问题。《合同法》选择了将赠与合同设计为诺成合同并辅之以任意撤回权的立法设计。但规定任意撤回权制度的第186条第1款与第189条在体系的逻辑性上存在一系列不协调性,容易导致违反了第189条的赠与人通过第186条第1款的任意撤回权来规避责任的承担。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应当课以行使任意撤回权的赠与人以赔偿责任。行使任意撤回权的赠与人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因故意、重大过失导致赠与物毁损灭失的赠与人承担的是违约责任,两种不同的责任还使得前面讨论的两个条款之间的协调性陷入一片泥沼之中。所以,本文采用立法论和解释论两种途径对这一矛盾提出了解决之道。

  • 标签: 诺成合同 任意撤回权 缔约过失责任 违约责任
  • 简介:所谓混合主体共同经济犯罪,是指有身份主体和无身份主体共同实施经济犯罪的情况。例如,国家工作人员伙同社会闲散人员共同盗窃由自己保管的公共财物。对混合主体共同经济犯罪的定罪问题,我国刑学界有不同看法。笔者试图先阐述混合主体共同经济犯罪定罪的理论前提,并对有关共同犯罪定罪的各种观点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再提出混合主体共同经济犯罪定罪的问题的解决方法,以期对这一问题能有更深刻的认

  • 标签: 经济犯罪 共同犯罪人 混合主体 行为性质 定罪 实行行为
  • 简介:共同犯罪中有关犯罪人的身份是争议比较大的问题之一,我国刑法理论上对此的观点林林总总,难以形成一致的看法.本文主要对争议较大,影响共同犯罪成立的纯正身份犯、不纯正身份犯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探讨,在研究中提出了法律身份与自然身份在具体案件中的理解,并对受身份影响犯罪的法律性质和刑事责任问题进行了探讨.

  • 标签: 共同犯罪 犯罪人 身份 刑法 纯正身份犯 不纯正身份犯
  • 简介:<正>我国古代法律很早就有共同犯罪的规定,较完整的概念如晋张斐“律表”所云:“唱首先言谓之造意,二人对议谓之谋、三人谓之群,制众建计谓之率.”《唐律疏议》也说:“共犯罪者,谓二人以上共犯.”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把古代法律中的共同犯罪划分为不同的形式:〈一〉一人就能单独实行的任意共同犯罪和必须有数人才能实行的必要共同犯罪.前者如盗窃罪,后者如谋反、谋大逆等罪名;〈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如秦律规定的:“夫盗三百钱,告妻,妻与共饮食之.何以论妻?非前谋也,当为收;其前谋,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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