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08年7月某省报纸报道:该省已有90%的农村出嫁女维权问题得到了完满的解决。但此报道一出,却引起了公众的质疑,因为据笔者了解:时至今日,该省各地农村仍有许多出嫁女的维权案件无法得到完满的解决,主要原因在于个别地区的法院不受理出嫁女维权案件,要求出嫁女只能循行政方式解决。而个别行政机关又不作为,从而导致个别地区的出嫁女维权案件始终得不到完满的解决,她们的合法权益被故意侵害而得不到法律的帮助。笔者结合2008年7月至今所代理的69名农村出嫁女群体案件所经历的第一审、第二审、申请再审等三个法院诉讼过程,对如何解决农村出嫁女维权案件作出几点法律思考。
简介:对于规避限购令之借名购房行为,一种颇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认定无效,而所购之房屋应归名义购房人所有。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借名购房可分为三种类型:名义购房人实施购房行为型、事实购房人实施购房行为型、冒名实施购房行为型。名义购房人实施购房行为型借名购房行为的性质属于间接代理,其内部关系中委托合同虽然只是违反有关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意见的有关规定,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但其中关于名义购房人将购得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事实购房人(限购对象)的内容,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而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另一份独立的合同,属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事实购房人实施购房行为型借名购房的名义购房人与事实购房人之间构成直接代理关系,名义购房人是本人(被代理人),事实购房人是代理人。冒名实施购房行为型借名购房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该合同在被代理人(名义购房人)追认之前,属于效力待定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