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交纳办法》),并将于2007年4月1日起施行。那么,这件看似再普通不过的事情意味着什么呢?作为“业外人士”的普通民众除了“收费项目减少了”和“收费标准降低了”之外可能对于此事并无更多感触,但在笔者所接触到的各级法院的法官们看来,这件事则意味着迄今为止的“好日子”的结束和他们对各级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今后日子难过”的慨叹。在他们看来,讼费规则的制定权当然应该是由最高法院来行使,而且此前一直是由最高法院在实际行使,所以应该由最高法院继续行使。现在国务院“越俎代庖”地出台了《交纳办法》,自然意味着讼费规则制定权的“无奈旁落”。其实,在笔者看来,这件事无疑应该是讼费规则制定权的再次旁落,且通过其之再次旁落,直接映衬出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步履蹒跚甚至严重受挫。
简介:读了《青少年书法》(2003年青年版第7期)“精彩回应”中的《风格不可强求》,我非常赞同这一观点。但文中有些观点不能苟同。如文中作者对任灏批评周俊杰先生“多出些渴笔少了些淋漓与畅达,笔意、线性中的转、折有毫芒太露之嫌,损坏了线质的圆融流畅”不能苟同,理由是“风格不可强求”。对此,我不赞同。我认为任灏对周俊杰先生这一批评比较中肯,与风格并不矛盾。多渴笔、少淋漓与畅达,转折毫芒太露毕竟是不足,损坏了线质的圆融、流畅,不仅有损阴柔婉约,更有损阳刚大气。另外,对作者在最后的质问“你能写出周俊杰大气的作品吗?”也不赞成。任灏指出周俊杰先生作品的不足,不一定非得比周俊杰先生写得好,只要他批评的正确就可,正如我不赞成作者的观点,不见得总体上比作者高明,只要在这一点上说得在理就可,你说对吗?□“精彩回应”的回应!河北@卢春杰
简介:票据制度与物权制度关于票据质权设立规则存在冲突:《担保法》和《物权法》均未规定设立票据质权必须进行质押背书;《票据法》规定票据质权的设立应当进行质押背书。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相关司法解释不仅没有解决这一冲突,反而放大了这一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票据质权设立时未进行质押背书的,其所设立之质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未进行质押背书的,不构成票据质押。上述规则的冲突现象,不能以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来解决,也不能以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来解决。不能认为民法担保物权制度与票据法票据质押制度分别创设了两种效力不同的票据质押制度。《担保法》和《物权法》均未作有别于《票据法》票据质权效力与实行方式的规定,“担保法司法解释”中所谓的“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情形客观上不能发生。不同法律确定的票据质权内容、效力、实行方式相同。票据质权设立规则不应有异,必须完善立法解决规则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