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治家”与“治国”,其事不同,其理则一。我国历史上许多进步的政治家大多恪守“欲治其国,先齐其家”的古训,较好地处理“治国”与“治家”的关系,做到治国有方,齐家有法。明代中期的张居正就是如此。他在隆庆元年入阁、万历元年跃居首辅。在职期间,他矢志改革,励精图治,十年揆席,治绩灿然。他不仅工于谋国,也善于治家,反映了一个封建改革家的品格。本文从有关史实中辑集二三事例,管中窥豹,以见一斑。“科条既布,以身先之”内阁首辅,位极人臣。但张居正从不自视特殊,对于朝廷的各项法令,总是身体力行,以身作则。他曾反复申明,“为政,必贵身先”,“导民以行不以言”。万历初年,为改变全国驿递的混乱状况,张居正大力进行整顿,规定非公事、无勘合一律不
简介:<正>1儒家法思想对中华法系的影响及其在中国古代法中的地位越来越受到国内外研究中国法律史学者的重视。一部二十四史共有《刑法志》12篇,加上《清史稿·刑法志》成13篇。其作者及写作年代虽各不同,却有一个贯彻始终的思想基调,这就是儒家的法律观。当代著名法律史学家瞿同祖先生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中指出:"法家而外,从中国法律形成和发展的历史来看,儒家的影响最深"。瞿先生又作《中国法律之儒家化》专论一篇,认为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始于魏、晋,成于北魏、北齐,隋、唐采用后便成为中国法律的正统",甚为精当。所以,研究中华法系和中国古代法文化若舍弃儒家法思
简介:<正>伦理本位是儒家文化的一般概括;法律,自然是居于从属的地位了。所谓“德主刑辅”实即道尽了儒家法文化的形质。法律在儒家文化中的角色基本上是工具性的,用较规范的“体用”范畴来表述,“体”是道、是德,“用”才是法、才是律,简言之,似乎可以称作“道德为体,法律为用”。虽然儒家文化历二千多年几多变易、几度沉浮、流派纷呈、歧见迭出,乃至有进步与保守的分野,尤其在近代,但在这层体用关系上却自然而然而又似乎令人费解地保持了惊人的一致。所以有位美籍华裔学者金勇义先生在比较东西方法律文化特质之差异时直截指称:“在传统中国,法律被认为是人们在社会中实现道德理想的工具。法律与道德相比不是绝对的和至高无上的,而且人们应当首先受到的是道德规范的调整,也就是儒家在为治和司法中的道德原则。”“这可以称为中国的道德决定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