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在我国现行担保体系中,公司担保的实行可能会使公司的正常经营受到影响,从而使股东和投资者陷入风险之中,这不仅影响公司的财产安全,还会损害股东及其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公司法》第16条对公司担保的相关操作,授予了公司章程的制定权利。1在民法现行立法体系及司法实践中,对于违反强制性规范的行为采取的是否定的态度,以此来体现出司法权威与强制适用。但是在法学理论与司法实务中,一般将我国现行《公司法》第16条认定为公司对外投资或担保行为的效力的规定,据此,出现的争议就为对于该条的性质是否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通过对公司担保制度的立法进程及立法背景的相关梳理,以及在理解与适用过程中存在的争议进行分析,从而从公司法与合同法两个范围对该法条的规范性质得出结论。2
简介:摘要:通过对近年来的相关司法裁判的分析并结合以往学者对此的实证分析,发现对于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的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行为的效力认定,司法裁判进路主要有规范属性分析进路以及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进路。对于规范属性分析进路来说,如何识别法律规范的类型及其法律效果,目前难以形成共识,使得该进路在适用时受阻;另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进路明显弱化了《公司法》第十六条的法律地位。本文认为对于公司越权担保效力判定的司法裁判进路,理应回归于《公司法》第十六条本身,将《公司法》第十六条作为其司法裁判的规范依据,但不能寄予简单的从《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范属性分析来进行效力认定。
简介:【摘要】随着我国对外贸易领域中独立保函业务的飞速发展,独立保函纠纷案件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热点。为适应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我们应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独立保函反担保的性质、管辖权及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思考,对独立保函的反担保问题进行初步探索研究。
简介:领导的本质是责任,这是笔者对江泽民同志“责任重于泰山”理论的新的理解。事实证明,作为各级政府的领导者,也只有真正履行了自己的责任,才算是合乎理性、合乎道理的,才算是有良知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民的公仆,无疑应该是责任的化身;责任,体现着领导的本质。今年以来,我国连续发生了多起重大火灾、爆炸、化学物品泄漏、沉船、交通、桥梁工程责任事故以及企事业管理不善等问题,尤其是江西萍乡、广东惠来、河南焦作所发生的三起大火惨案,前后不到20天,却夺走了124人的宝贵生命。大火震惊中外,像一团团阴云笼罩着国人的心。虽然说这三把大火的直接责任领导及肇事者,已经被依法处理,然而大火留给人们(尤其是领导者)的反思是深刻的、痛苦的,也是长久的。固然,造成灾害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不少是与这些部门的头头脑脑、在岗人员缺乏或者丧失责任感,甚至失职渎职有着密切联系。我们说责任重于泰山,而不说“责任轻于鸿毛”,这里绝不仅仅是个比喻问题,它包涵着人的正确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它代表着人的崇高的精神境界。对于“责任重于泰山”的理论思想,江总书记是站在人类历史文明的高度,站在中国历史的前沿,怀着忧国忧民的赤诚之心,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