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政府机构改革并不能通过单纯的精简就能实现,它涉及到政府行政模式的改革与重建,其实质是对行政权配置和运行方式的调整和革新。本文通过对行政权历史嬗变的剖析,指出准行政权的基本特质。然而,在我国现阶段,国家本位文化传统和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与正在逐步确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碰撞,表明准行政权在我国的发生发展将是一个曲折漫长的过程,这也正是我国机构改革一直在“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怪圈中循环的症结所在。准行政权的特质,要求政府在行政权的运作中遵循行政权有限原则、民主原则和法治原则,这是政府机构改革的目标,自然要求政府行为受此原则的规制。唯此,政府机构改革才能取得更大的突破
简介:对央地财政分权中的权力配置及其限度,特别是中央财政权力合理限制,应作宪法考察。通过“选择构筑”视角,可以更好地展示中国当前财政分权体制的特征,即中央财政权力的过分强大和地方自主性的缺失。中央政府通过项目制为基础的专项转移支付,对地方财政支出目的、力度和方式等产生实质性影响,造成地方政府的政策选择的扭曲,也间接导致中央政府政策目标难以实现、地方政府难以设定本地财政政策目标和公共服务面临质量压力。“选择构筑”视角帮助我们看到中央政府的财政权力应根据宪法平衡央地关系的基本原则进行限制和约束,这对央地财政分权的进一步改革也有指导意义。当下的央地财政分权改革,应明确全国人大、地方人大在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申请、实施和验收阶段的参与和监督,同时也应由司法机关来介入和解决中央和地方财权的相关冲突。
简介: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为行政权力介入不正当竞争行为设定公共利益限制,造成实践中可能侵及到私人权利领域。通过对六个典型国家(地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分析,发现绝大多数国家对不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按其性质采用了不同的规制方式:对于仅涉及经营者之间侵权纠纷的,多数国家只规定了私法救济途径,行政机关并不介入;埘于与竞争秩序关系紧密,与消费者权益维护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行政机关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应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对不正当竞争行为采用分类规制,正确认识行政权力在维护正当竞争秩序中的作用。
简介:证据是事实的理由,证据链是证据的理由或称理由的理由,它决定着司法证明的逻辑命脉。"完整的证据链"是证成事实的核心标准,其意义重大。就性质而言,证据链属于"非必要的但充分的条件中一个不充分但必要"的链条,具有"偶然中的必然"、"基于认知的证成"等属性。通过"有助益的支撑"的似真推理,可以搭建证据之间最大可能性的支持链接。建立证据链的功能在于:推进证据分类,实现分类证据的可视化;以"涌现"的方式代替因果逻辑;实现对威格莫尔图表法的突破与超越。基于证据链对司法证明展开的逻辑分析属结构主义路径,相比于证据的实质性意义,结构主义更注重证据的关系性意义,它认为只有在证据的相互解释与相互界定的结构之中,证明才有价值。在结构主义看来,真实是被结构生产出来的。
简介:<正>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新刑法典在致力于确立罪刑法定原则、严密刑事法网、严格刑事责任,完善罪刑制度,加大刑罚投入的同时,对法定罪种的法定刑结构也作了必要的调整,如进一步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在144个条文中规定了罚金刑,针对不同犯罪分别规定了罚金刑并科制、选科制和单科制,摒弃了罚金刑得并科的立法方式,全部采用了必并科制。扩大了没收财产的适用范围,取消了部分死刑罪名,适当限制了一些犯罪的死刑的适用范围,调整了部分犯罪的法定刑幅度。但是,总的说来,法定刑结构的调整并不是这次刑法典修订的重点,修订刑法典时对法定刑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