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了环境侵权无过错归责原则。环境侵权概念内涵,即指因人为活动而污染或破坏生态环境,进而损害或者可能损害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环境权益等的行为。环境侵害包括环境侵权和纯环境损害,纯生态环境损害不包括在环境侵权范围之内。试图通过环境权或生态权理论的建构或者通过"纯经济损失"的法律解释方法将纯环境损害纳入传统私法救济路径并非可行。可行的路径应为借鉴欧盟环境责任指令,制订我国环境责任法,规定一定目录的企业、行业、场地、设施、装置等的所有者、经营者、持有者或占有者对其运营所致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对此以外的情形承担过错责任。
简介: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在判决书中承认法国和新加坡两个“鳄鱼”商标并存,为司法理论和实务界进一步研究商标共存提供了范本。因商品类别划分以及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权利平衡利益兼顾原则的存在,商标共存也可以说是商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应然结果。商标共存现象有其存在的现实基础和法律空间,但商标共存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商标的区分和指示功能,带来权利冲突。经过多年的审判实践积累,禁止混淆已是判定商标侵权的重要原则,而商标共存对该原则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提出了新的挑战。审判实践中,需要对商标共存背景下禁止混淆原则进行灵活理解,用承认个体存在混淆的可能和不产生市场混淆的较大可能作为认定共存商标之间和平共处的依据,从而平衡商标共存可能带来的权利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