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在过去的二十五年间,我们为之持续努力的自然法理论激起了众多的批评性反应。我们已经在不同作品中重述了该理论,但却未引起人们对这些发展的关注。在考虑这些批判之后,本文重新阐述了该理论的某些组成部分。我们还附上了一个有注解的精选参考书目。Ⅰ.序言A.敬请注意的若干事项虽然本文之意旨在于哲学上的澄清与论证而不是文本解释,但是它还是应用了我们借由开创了自己理论的自然法传统(广义上即托马斯主义)中的一些共同语言。但是与亚里士多德、托马斯·阿奎那以及其他人所表述的理论相比,我们在这里所说的呈现出了形形色色的不同。在先前的著作中——这些著作或多或少地涵盖着与本文相同的理论基
简介:1776年CanervBoehm案被公认为保险法上具有法源意义的经典判例,但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不是仅由这一单个判例,而是经由一系列基于对该案判决的片面理解和不当扩张而形成的。这一过程直到20世纪初才完全结束。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澳大利亚、美国等普通法系主要法域对该原则进行了反思与改革;最近的改革成果则是英国{2012年消费者保险(披露与述答)法》。改革之后,“最大诚信原则”日渐式微,而且在消费者保险领域几近消亡。美国、澳大利亚和英国在这方面的改革进度和力度方面的差异主要源于社会福利模式以及保险监管模式的差异;此外,美、澳两国与英国的司法主权关系变化也是一个特殊原因。
简介:<正>循证矫正是发达国家最新流行并经实证认为有效的囚犯矫正模式。其基本寓意在于,通过证据的矫正措施(循证矫正),有效减少囚犯重新违法犯罪的概率。一般认为,该模式兴起的时间为20世纪八九十年代,成功应用该模式的国家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挪威、瑞典等发达国家。在美国,循证矫正被认为是替代新惩罚主义模式的新一代矫正模式,该模式形成的理论标志是马里兰大学的一份研究报告:《预防犯罪:哪些管用、哪些不管用,哪些有希望?》。近年来,循证矫正已开始在中国"着陆"。以域外理论为参考坐标,以国内矫正实践、理论创新为干系的试点工作正在如火如荼地展开。为了推动循证矫正这一已在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