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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事实收养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要件,在法律的形式要件或实质要件上有所欠缺的收养.事实收养由于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而广泛存在,同时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法律效力难以确定.在事实收养的法律效力上,可以分为无效和有效两种类型.在事实收养瑕疵的解决路径上,应当放宽收养条件,认可共同生活5年以上的事实收养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类似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效力,并赋予法院对事实收养效力的司法审查权力.

  • 标签: 事实收养 效力 儿童利益 收养条件 解决路径
  • 简介:虽然各国法在立法层面上普遍实行登记婚的单一主义,但面对现实中广泛存在的事实婚时,却倍显苍白无力。我国2001年《婚姻法》有感于此,转而有限制地承认事实婚,充分反映了立法者重视社会生活实际情况的务实态度。然而,原来法学理论上对于事实婚的积累有嫌亏欠,本文尝试作些梳理,以就教贤达。

  • 标签: 事实婚 立法 《婚姻法》 结婚登记 婚姻关系 法律效力
  • 简介:一、故意故意是指客观构成要件该当事实的认识或预见。通过此种认识,到达自己意图要实施的行为是不被允许的、是违法的认识,进而期待行为人对其加以放弃。尽管如此,仍旧实施了违法行为,发生了构成要件该当事实时,便成立故意犯。故意,始终是指此种事实的认识,进而与自己意图要实施的行为是违法的意识或认识相区别。违法性认识,只要其形成是可能的即可。现实上存在违法性认识是故意犯的成立要件的见解,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当然,在学说上,存在严格故意说,主张违

  • 标签: 事实错误 故意事实
  • 简介:法律事实的形成过程是司法过程的弱点所在。法律事实的形成过程包括两个阶段:一是由生活事实通过证据和证明规则的过滤,形成案件事实;二是案件事实经过实体法规范的裁剪、组合後形成法律事实,其中有实体法规范的作用。法律事实的形成过程中涉及到很多判断因素,具有一定的主观性。法律事实形成过程的客观化包括两个方面,即心证公开和判决理由公开。

  • 标签: 生活事实 案件事实 法律事实
  • 简介:<正>自然科学探究自然界的齐一性,目的是要形成具有客观普遍性的事实判断和定律,社会科学则以价值为对象。——艾德尔班法律及命令都同样区别于对事实的陈述,从而属于同样的逻辑范畴。——哈耶克契约成立,既然构成法律生活秩序之一部分,则价值意义之充盈于契约文字之内,乃属无可避免。——邱聪智

  • 标签: 法律行为 成立要件 价值判断 事实判断 意思表示 立法者
  • 简介:证明责任理论是因“事实真伪不明”这一认知情形的处理而产生的理论建构,“真伪不明”是一种诉讼中客观存在的对案件事实的认知状态。真伪不明情形及证明责任裁判方法有其独立存在的意义。现代证明责任理论立基于“事实真伪不明”命题,而绝非抛弃了该命题。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之间虽然存在制度互动关系,但依证明标准裁判方法不可能消灭真伪不明和证明责任。我国司法实践中实际存在“真伪不明”和“证明责任”。真伪不明命题的讨论有助于对现代证明责任理论的深化理解和制度落实。

  • 标签: 事实真伪不明 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 裁判方法
  • 简介:预期违约制度起源于英国,是英美法独有的法律制度,它包括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前者指双务合同履行期满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后者指双务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

  • 标签: 预期违约制度 受害方 法律救济 行期 法国民法典 不安抗辩权
  • 简介:通过对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为属下企业在对外担保中出具承诺函、证明函的行政事实行为的分析,现代行政管理中存在规范新型行政行为、完善行政救济途径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 标签: 承诺函 行政事实行为 行政救济
  • 简介:事实性与有效性"是哈贝马斯法哲学著作《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所要处理的核心问题。在扬弃罗尔斯《正义论》研究偏重"规范性"而缺乏"事实性"、卢曼系统论缺乏"规范性"而偏重"事实性"的不足后,哈贝马斯提出以"沟通理性"为核心的"沟通行动"弥合二者之间的断裂。通过仔细考察哈贝马斯语言哲学基础,分析"事实性与有效性"何以成为哈贝马斯的核心关切,进而揭示"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的双重张力。

  • 标签: 有效性 事实性 沟通行动论
  • 简介:我国刑法中的诽谤罪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最大的不同在于规定了'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笔者从刑法教义学的角度出发,采取德日三阶层理论分析了'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这一规定蕴含的意义:第一,在保护的法益上,我国刑法只保护外部的、真实的、应得的名誉;第二,构成要件层次,事实与意见的区分,意见纵使尖酸刻薄也不在诽谤罪的规范范围,客观上要求行为人陈述的事实不实、虚伪,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对此有故意;第三,在违法性阶层,'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规定排除合理利益利用条款的适用,更加明确;第四,在证明责任上,和我国侵权法上举证责任倒置不同,诽谤罪的自诉人或者公诉人必须证明被告人陈述的事实不实、虚伪,而且行为人具有故意,按照一般刑事证明的要求,自诉人或者公诉人的证明标准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 标签: 诽谤罪 名誉 捏造事实 证明责任
  • 简介:事实上的契约关系肖厚国,邵济刚根据当代合同法理论,契约不再被完全视为当事人间自由选择的结果,当事人的意志所起的作用已不象传统理论所设想的那么大了,合同关系的大部分内容可以直接来源于习惯、公平观念和政策,而不是被局限在合同所明示或暗示的内容之中①。因...

  • 标签: 契约关系 意思表示 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行为 公共事业 当事人
  • 简介:被告人:秦某、王某、李某均系某职业中学校学生;被害人:杨某、牟某、雷某均系某校高中部学生。2001年4月某周日下午,三被告人共同预谋向某中学住读部返校的中学生抢钱,遂在AB公路段守候,4时许拦住杨某以语言相威胁,抢走其现金人民币80余元;稍时,三被告人在该路段逗留时遇被害人牟某,遂拦住并以语言威胁,搜身的方式抢走其现金人民币80元及IC卡一张;不多时。又拦住经过的学生雷某,以殴打相威胁,抢走其现金40元及英语书一本等。三被告人将所得现金分赃后挥霍耗用。秦某在被抓获当日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的立功表现。

  • 标签: 事实认定 2001年4月 适用 量刑 抢劫 被告人
  • 简介:行为人由于对象认识错误,在无罪过心理支配下客观上实施了盗窃行为;在盗窃行为的持续状态中,明知是他人并未放弃所有的财物,而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或上交;按照刑法抽象事实错误理论,应认定为侵占罪。

  • 标签: 侵占罪 盗窃罪 抽象事实错误
  • 简介:在传统案件事实构造研究中,往往将原始事实与生活事实,法律事实与裁判事实混为一谈。为求清晰展示案件事实的内部结构及发展演变过程,将案件事实视为从历史维度的原始事实、一般经验世界的生活事实、进入法律视界的法律事实到最终定案根据的裁判事实更具说服力。另外,在构造案件事实的过程中,事实模型总被有意识或无意识地运用,它起着连接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的重要中介作用。

  • 标签: 原始事实 生活事实 法律事实 裁判事实 事实模型
  • 简介:在商业诋毁案件中,虚伪事实的含义应扩大解释为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认的信息及信息表达。认定虚伪事实应区分行为意义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考虑新兴市场发展现状正确认知判断依据,审视维权现实状况确定恰当的证明方向,综合考量信息与商誉的相关度、接受主体的范围、侵害威胁程度等要素。

  • 标签: 商业诋毁 虚伪事实 司法判定 考量要素
  • 简介:<正>一、正犯与共犯的界分基础(一)正犯作为行为实施过程中的核心人物在为正犯所具有的表现形式寻找一种与共犯(Teilnahme)相区别的一般标志时,人们必定说,正犯是在实现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实施过程中的核心人物(第25条)。共犯是一种通过唆使而引发正犯的构成要件行为(第26条:教唆犯)或通过帮助

  • 标签: 犯罪事实 间接正犯 构成要件错误 联邦最高法院 直接正犯 帮助犯
  •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对诉讼时效抗辩和违约金调整抗辩在法官释明问题上作出了迥异规定,这使得明确法官应否对民事实体抗辩进行释明这一问题具有重要现实意义,而研究该问题的逻辑起点在于民事实体抗辩中事实抗辩和权利抗辩的二元界分。效力形式的不同是事实抗辩和权利抗辩的根本区别,对于两者的类型化分析能够引导法官正确判断当事人民事实体抗辩的具体类型。建基于法官在能否对事实抗辩和权利抗辩主动援引问题上的不同,法官应依职权对事实抗辩进行释明以防裁判突袭,不应对权利抗辩进行积极释明,但应当在当事人已经提出权利抗辩的构成要件事实时进行消极释明。

  • 标签: 民事实体抗辩 事实抗辩 权利抗辩 释明
  • 简介:事实标准依赖知识产权统治市场。2007年9月17日,欧盟初审法院支持欧盟委员会的绝大部分决定,认定微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欧盟微软反垄断案尘埃初步落定。此案展示了一条事实标准的知识产权开放之路。欧盟委员会强令微软开放互操作技术信息,就是为了打破版权加商业秘密对互操作技术标准的囚困。但是,操作系统日益涉及专利的现实表明,事实标准的知识产权困境最终得仰仗于知识产权开放:竞争需要知识产权遵从"合理且无歧视"的许可原则。欧盟委员会认为,技术必须具有创新性,而且,许可费与技术创新性成比例,才能构成"合理"许可;而具体许可费应该参考"市场可比技术"的许可价格。欧盟委员会树立的上述"客观"标准为事实标准打开了知识产权开放之路,也打开了市场竞争和开放创新之路。

  • 标签: 事实标准 互操作 合理且无歧视
  • 简介:引言萨维尼创立之物权行为理论,不仅对《德国民法典》产生了重大影响,而且波及到继受德国法律传统的国家和地区。通说认为,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奉行物权行为理论,《瑞士民法典》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理论,也一直处于争论之中。日本本未采纳该理论,但一直有学者致力于通过它重新解释与改造《日本民法典》,并引发了热烈的讨论。~①我国学者也深刻地认识到,是否采纳物权行为理论是制定我国物权法不能回避的问题,对这一理论的探讨,不仅可以为我国制定物权法寻求一个妥当的理论基础,并将大大提高我国民法的理论水平。~②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特别是在物权法的制定

  • 标签: 事实价值 价值体系 体系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