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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笔者认为对王某、林某都应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即形成持械聚众斗殴的共同犯罪故意,笔者认为只有第一、二种可以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也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

  • 标签: 持械聚众斗殴 认定持械 谨慎认定
  •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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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持械聚众斗殴聚众斗殴犯罪的加重情节,依据《刑法》第292条的规定,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持械”,关系到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轻重,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刑事司法指南》第24集刊载的刘晓松撰写的《聚众斗殴罪若干事务问题研究》一文中谈到了对持械聚众斗殴的理解(详见该文p36-37),在此笔者结合司法实践也谈一谈对此问题的理解。

  • 标签: 聚众斗殴罪 犯罪嫌疑人 司法实践 加重情节 《刑法》 有期徒刑
  • 简介:摘要:聚众斗殴罪自刑法规定以来,就成为了多见性、常发性的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备受社会关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刑法作出了聚众斗殴罪转化犯的规定,但是法律对此条款的规定过于简单,且无相关的司法解释进行界定,导致学界争议诸多。

  • 标签: 聚众斗殴罪 转化原因 侵害对象 主体认定
  • 简介:从犯罪构成并综合犯罪的动机、目的和具体行为具体分析,且在斗殴中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罪名已由聚众斗殴罪转化为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

  • 标签: 不应适用 客观归罪 聚众斗殴不应
  • 简介:持械聚众斗殴犯罪中,对“持”应当严格依照文义解释为“拿着”、“握住”之意,“持”是一种客观状态,应当以斗殴时是否实际持有器械为认定准则,主观预谋不应当成为其认定依据;械并不等同于凶器,对其含义应紧扣“足以致人伤亡”的本质特征进行理解,不必拘泥于其物理或生命形态。犯聚众斗殴罪之首要分子应当对全案之持械情节负责,积极参加者对其自身持械行为负责。必要时,可综合全案情况进行主从犯区分,不必拘泥于首要分子与积极参加者的角色划分。

  • 标签: 器械 致人伤亡 部分持械 主从犯
  • 简介:作为一种较为常见的犯罪行为,聚众斗殴在案件定性及刑事责任承担上存在若干不同认识,通过探究立法原意,并紧密结合执法活动实践,对聚众斗殴罪的犯罪特征、聚众斗殴罪定性中存在的疑难问题鉴定标准和刑事责任承担分类认定等问题进行分析,有利于执法活动中现实问题的解决。

  • 标签: 聚众斗殴 犯罪特征 定性 刑事责任承担
  • 简介:刑法学界对于聚众斗殴转化犯的理论有所关注,但对于聚众斗殴转化犯的具体适用还未形成统一观点.以聚众斗殴转化犯定罪中的疑难问题为中心,搜集司法机关已经判处的103件案例,并对其进行了详细的数据比较和分析,揭示出各地法院对相同案情的处理存在着混乱之处.正确处理聚众斗殴转化犯定罪问题必须结合转化犯的实质构成要件,在审慎考察具体案情的基础上进行合理性的法律适用,兼顾刑法惩罚功能与刑罚正当性的统一,以实现合理定罪与量刑之目的.

  • 标签: 聚众斗殴罪 转化犯 主体范围 故意伤害罪 故意杀人罪
  • 简介:在罪刑法定原则下,文义解释与目的解释是两种具有决定性的解释方法,因而,对构成要件的解释必须从刑法用语出发,以法益保护目的为指导,不断穿梭于事实与规范、文本和语境之间,以实现刑法用语与刑法目的之间的协调。"持械"是聚众斗殴罪中法定刑升格的条件,对这一加重行为要件的解释应以文义解释为开端,目的解释为终结,尝试各种解释方法,对其作实质的解释,以寻求文字含义与处罚必要性之间的统一。

  • 标签: 持械 法益 目的解释
  • 简介:聚众斗殴罪是指组织聚集多人结伙殴斗,或者积极参加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刑法第292条分两款对聚众斗殴犯罪及其法定刑作了规定,第一款是关于聚众斗殴犯罪及其法定刑的规定;第二款是关于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应当如何定罪处刑的规定。由此可见,在犯罪构成方面,我国刑法对聚众斗殴罪采用了基本构成与加重构成并存的犯罪构成模式,同时又规定了聚众斗殴转化犯的定罪量刑。

  • 标签: 聚众斗殴 持械 特殊行为
  • 简介:二、聚众斗殴罪一般不存在预备犯笔者认为,如果认为聚众斗殴中双方开始打斗是犯罪的着手,一、聚众斗殴罪存在犯罪未遂和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关于聚众斗殴罪是否存在犯罪未遂和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问题

  • 标签: 未完成形态 罪未完成 聚众斗殴罪
  • 简介:何强案司法与学界各方所持的立场,深刻反映了对正当防卫成立标准的认知差异,而这正是需在分析案件前结合刑法基本理念厘清的问题。作为斗殴中正当防卫成立的前提条件,自招加害行为必须排除违法非难性;斗殴中成立正当防卫客观上需满足相当性限制,即在必要性和平衡性两方面防范权利滥用;而防卫意思作为正当防卫的主观正当化要素,其判断核心是应对不法侵害的防卫意图。以这些标准检视何强案可得出,何强之行为虽满足正当防卫前提要求,但其未履行回避和消极防御义务并不符合客观方面的平衡性要求,在主观方面不具备对不法侵害的防卫意图,从而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 标签: 正当防卫 斗殴 自招行为 防卫意思
  • 简介:现有刑法对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转化规定较为简单,加之聚众斗殴转化犯的理论认识仍然分歧众多,因而具体适用中的定性争议一直未曾中断。聚众斗殴转化中的“致人重伤、死亡”对象并不以本方成员为限,致使无辜第三者伤亡时的责任主体及罪名选择等问题仍需结合归责原则予以澄清。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司法认定应当立足于转化犯的内涵与条件限制,不能单纯以拟制条款予以简单对待,对“致人重伤、死亡”不同情形的责任归属及具体罪数需要细致剖析,合理化解司法适用中随意扩张或者滥用转化条款的现实弊端,真正回归到类似条款定罪量刑教义适用的理性路径上来。

  • 标签: 聚众斗殴罪 转化情形 致人重伤 致人死亡
  • 简介: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斗殴罪都是1997年刑法取消1979年刑法流氓罪后规定的罪名。由于两罪具有同源于流氓罪的历史渊源,实践中两罪很容易混淆。应从侵犯的客体、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对两罪加以区分。

  • 标签: 寻衅滋事罪 聚众斗殴罪 区别 流氓罪
  • 简介:[基本案情]周某某与金某某踢球发生争执.周某某及郭某纠集纪某、谭某、仲某某和燕某等10余人,金某某及汪某纠集盛某某(持铁棒)、梁某(持西瓜刀)、常某某和商某(持弹簧刀)等10余人,双方约定晚上11点到某村庄后僻静处理论,继而发生聚众斗殴.周某某一方的仲某某和燕某被他人用锐器(类单刃刀具)刺破心脏和肺部继而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谭某受轻伤.法院终审认定被告人周某某、金某某、纪某、谭某违反法律规定,聚集多人进行斗殴,并致两人死亡.

  • 标签: 中转化 主体范围 主题聚众斗殴
  • 简介:被告人胡某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发生争执。胡某为报复李某,给其同学杨某(案发时不满16周岁)打电话,并叫杨某纠集人报复殴打李某。杨某随即与甲、乙、丙、丁、戊等人联系,明确说明转天等杨某电话,到某地打架。转天中午,乙、丙、戊三人共同在网吧上网,杨某使用胡某的手机给乙打电话,胡某在杨某旁边,杨某在电话中问到乙是否带刀了,乙表示带刀了。

  • 标签: 共同犯罪 聚众斗殴 案件 打电话 被害人 被告人
  • 简介:本文依次从实体罪名、诉讼程序以及刑法和刑事政策的关系三个维度对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号指导案例作了较为全面的分析。在实体罪名维度,文章讨论了该案所涉及的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着重分析了该罪是否为情节犯或动机犯,并得出了全部否定的结论。在诉讼程序维度,文章考察了该案所涉及的酌定不起诉制度,揭示了该制度所存在的法律性质之困和适用条件之困,并主张引进阶层犯罪论体系以化解这两个困境。在刑法和刑事政策的关系维度,文章梳理了三种刑法与刑事政策的关系模式,并倡导我国的刑法与刑事政策从分离走向融合。

  • 标签: 指导性案例 聚众斗殴罪 酌定不起诉 刑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