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延续了一贯通过司法解释约束和指导下级法院的做法,在2005年《公司法》颁布之后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2010年底颁布的《司法解释(三)》大幅度补充和修订了规则,这一思路和《司法解释(二)》,以及将要出台的系列司法解释的思路是一贯的。随着2013年新《公司法》的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解释(三)》也做出了相关修正,但仅及于极个别具体规则。对这一具体化和扩张性解释规则可分为公司作为主体的权利规则扩充、股东问的对抗性权利规则扩充、债权人保护规则扩充、与股权确认相关的规则扩充以及有限责任例外规则等并对该规则。应从中国公司立法的特点出发,就《司法解释(三)》中的优缺点、局限性进行分析,对这种规则背后的公司观念以及《公司法》的思维模式加以总结。
简介:在海运减排领域适用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最重要的问题就是众多船舶都在方便旗下运作,在这种情况下,发达国家的船舶所有人很容易伪装他们的身份。对此提出以下解决方案:其一,从根本上解决方便旗船问题,使得每一船舶在切实有"真正联系"的国家登记注册;其二,弃用船舶国籍标准,改用"实际联系人"国籍标准;其三,绕过方便旗船问题而适用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趋同征收、区别待遇"的方法是最可行的方法,即在征收阶段除必要的区别保留外,尽可能采取一致的征收标准,但在所产生的收益分配方面,则采取有较大区别的方法。
简介:我国调解制度中“以调代判”、“调审合一”等诸多问题一直为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所诟病,然而我国调解制度的问题远不止于其表面之程序设置。更深层的原因在于法律制度背后蕴藏的对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意思自治主体地位的漠视。以棚濑孝雄教授为代表的主张“程序保障说”的学者提出了合意型纠纷解决路径和决定型纠纷解决路径的概念。这一组概念的提出对我国调解制度与和解制度的构建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从合意型纠纷解决路径这一宏观角度出发,结合“程序保障说”理论和我国调解制度的核心问题,构建我国合意型纠纷解决路径应从合意型纠纷解决方式内部关系、合意型纠纷解决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外部关联、合意型纠纷解决路径的优势和缺陷以及在合意型纠纷解决程序中关键性人物“中间人”的职能四个方面入手。
简介:目前学界对阿列克西原则理论有很多讨论,有学者提出将阿列克西原则理论应用到我国民法领域。这样做的前提在于阿列克西所言原则与我国民法原则具有同质性,但本文认为这一前提不能成立。本文以拉伦茨原则为基点,对阿列克西原则与大陆法系民法原则之差异进行分析。两者的差异主要表现为,前者指的是不具有法条形式、内容十分广泛的原则,后者则对原则进行区分,分为开放式原则和具有法条形式的原则,惟有具有法条形式的原则可以作为裁判依据。如不顾及该差异,将阿列克西原则理论直接应用到民法,将会使民法面临被一般法律思想和由基本权利所形成的客观价值秩序掏空的危险。为解决这一弊端,本文建议对阿列克西原则理论的源头进行控制,即只有具有法条形式的原则方能作为阿列克西原则理论适用的对象。
简介:社会转型期,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纠纷解决需求与纠纷解决机制发展不充分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遇到制约发展的法律瓶颈问题,亟须从国家治理的角度考虑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法,以解决纠纷解决部门职能不清、社会解纷资源不平衡、衔接机制不顺畅、保障制度不到位等问题.厦门、山东、黑龙江、福建等地区大胆探索,先行出台的地方条例为国家立法提供了有益参考.国家立法在吸收地方经验和弥补不足的同时,还需考虑与《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法》《仲裁法》等现行法律的衔接问题,共同构建中央与地方统筹协调、专门立法与综合立法协同推进的多元化纠纷解决立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