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刑事诉讼一般要经历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四个阶段,正常情况下,这几个阶段是循序渐进的,每一个阶段都无需重复进行。然而在实践中,常会由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原因,在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并呈现常态化趋势。因此,本文选择审查起诉阶段的自行侦查为研究重点,希望能对自行侦查制度有一个清晰的认识、深入的研究,在此基础上为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些资源。
简介: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对侦查终结与移送起诉的条件存在法理不清或规定偏颇、失误的问题。为了分清侦栓诉讼职责,提高侦查效率与案件质量,在侦查终结与移送审查起诉过程中.必须明确的是,“案件事实”与“犯罪事实”两者的内涵存在不同;“证据确实、充分”是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的要求.不是侦查终结案件的要求;移送起诉的案件存在涉嫌犯罪性质和罪名问题,撤销的案件有些并无罪名;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是案件移送起诉的条件,不是侦查终结的条件;犯罪嫌疑人归案应成为移送起诉案件的前提条件:久侦不明的疑难案件应作为特殊情形纳入侦查终结撤销案件的法定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