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百余年来德国刑法学在故意概念问题上发展出意志要素无用论、意志要素必要论和间接故意与有认识过失合一论三种基本主张的对立,以及十余种标记鲜明的理论学说。学说争议的出发点是为存在构造上具有区别的不同心理现象配置不同的责任,争议焦点在于意志要素无用和有用、行为意志和结果意志、客观危险和主观危险的对立。各种学说部分成功又部分失败的努力,以及彼此之间描述性而非实质性的区别都表明,故意界定的理论发展方向应由实体法视角转向程序法视角,由概念思维转向类型思维。在观念分界的意义上,故意是做成可能侵害法益的意志决定;在事实认定的意义上,提倡建构类型学的故意概念,通过对能够反映认识和意志强度的待证事实的解释性推论,来推断案件事实是否在整体上"充足"故意的类型。
简介:在贝林的《犯罪论》出版百年之际,回顾由该书所奠基的构成要件论和犯罪论百年来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德国,与贝林客观、价值中立的构成要件概念不断的主观化和规范化相对应,犯罪概念也从因果性犯罪概念发展至奠基于目的行为论的(后)目的论犯罪概念。但直到今天,贝林的理论在世界范围一直都流行着:在大陆法传统中,除德国外,可明确归属于(后)目的论犯罪概念阵营的,也只有奥地利、葡萄牙和西班牙;而在英美法传统与国际刑法中采用的依然是因果性的犯罪概念。
简介:本文系统地介绍了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中债权人保护的历史发展、基本思想、以及各项具体法律制度,诸如注册资本金制度、资本履行与维持制度、公司管理人和公司股东的责任。尤其对2008年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改革之后,即《有限责任公司现代化及反滥用法》(MoMiG)生效之后,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法中债权人保护的基本思想和各项法律制度的影响以及产生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解读。
简介:<正>一、引言:案情梳理与问题的提出仔细研读德国波恩州法院关于一起故意杀人未遂案的判决书[1],我们可以发现"动机"一词数次出现,贯穿判决书全文。笔者梳理后并用加粗斜体标注如下。在犯罪动机的确认上,判决书认为:"……关于犯行的动机,他表示自己只想伤害男证人。为了确保只造成伤害,他仅仅刺了男证人的肩部。雅克(Jack)使他的家庭遭受的东西,使这一处理变得正当。在他的儿子或者他的女友受到损害之前,雅克就应该遭殃。……讯问到他的动机时,他说自己想伤害男证人斯旺革卡尔帕(Swangkalpa),使他进医院。然后,他(被告人)想平静地与女证人萨尔茨(Salz)交谈。……[2]"
简介:<正>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已经实施20个春秋。这20年来社会经济不断进步,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复杂并激增,民事诉讼法走到了重新修订的十字路口。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之一,与辩论原则一样,对其基础理论的研究直接涉及整个民事诉讼的结构和体系问题。因此,在进行具体的制度改革时必须在正确认识处分原则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展开,并由处分原则的基本精神指导、衡量具体的制度改革。正如北宋李成在《山水决》中说到的:"凡画山水,先定宾主之位,次定远近之形,然后穿凿景物,摆布高低。"本文拟从处分原则的内涵入手,重新界定处分原则的概念,以实现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的有效分治;同时从民事诉讼整体构造的角度入手,运用处分原则基本理论作为认识工具,评价《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中的相关内容,并进一步提出改善建议。
简介:<正>"表面正义"(appeamnceofjustice)是英语世界的固定用法,我国学界尚未引进和推广。作为客观上看得见的有形正义,包括但不限于"程序正义",具有独立存活价值。关注"表面正义",有助于消除"表面不公"、推进"实际正义"。"表面正义"是平民教义,不存在理解和推广障碍。司法的"表面正义"存在国际公认准则。倡导"表面正义",促进社会和谐,是法律人和法学家的专业使命和社会贡献。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不顾司法资源稀缺和昂贵以及抓捕形势严峻等实质问题,持续为"表面正义"而战,值得关注和深思。检察官为"表面正义"而战,还经常获得被告
简介:有观点认为,当在先著作权与在后商标权发生冲突时,如适用著作权侵权判断的通常思路和标准,而不予特别考量,则无异于赋予相关在先作品"超级驰名商标"的地位——使其无需知名度,即可阻却相同、近似的标识在任何类别上的注册或者宣告其无效,且几乎不受地域限制。持此种观点者往往以"超级驰名商标"冲击了商标法的基本制度为由,主张在处理在先著作权和在后商标权之间的冲突时,采取特殊的著作权侵权判断标准,甚至不向专为商标设计的标识提供著作权保护。笔者认为,"超级驰名商标"概念产生的原因在于裁判者在保护在先著作权还是袒护在后商标权这一问题上的基本立场摇摆不定,忽视了著作权和商标权的性质差异,用商标权的保护逻辑去衡量著作权的保护结果。事实上,遵循一般著作权侵权判断的通常思路和标准去保护在先著作权,对商标法律制度的冲击十分有限,"超级驰名商标"其实名不符实。故应为在先作品去妖魔化,在理解权利冲突的解决不可能两全其美的基础上,坚持以保护在先著作权为核心,回到著作权法去保护在先著作权。
简介:<正>前言法律解释活动始终是人类法律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事实上,任何法律在适用中都面临着解释的问题,解释是发现或利用法律的一项主要技艺。法律解释是法律得以实现的前提,抽象的法律规范只有通过解释者的解释才能变得实际有效,才能与复杂多变的现实相契合。正因为法律解释活动在法律实践中的这种重要地位,使它成为法理学所关注的一个课题,并逐渐形成专门化和独立化的学科,到了近代,更以自然科学的方法为楷模,发展出一套法律解释的方法和理论,遂为法学中的"显学"。在法律解释的领域,有关法律解释性质的争论贯穿了法律解释发展的始终。法律解释究竟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对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