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教育部2015年11月10日发布《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内容包括:经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意,废止1999年8月24日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号)。废止2002年12月31日教育部发布的《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5号)。
简介:目的:探讨部分消退型先天性血管瘤(Partiallyinvolutingcongenitalhemangioma,PICH)的临床特点及病理特征。方法回顾7例PICH患者的临床及病理资料,分析其特点及与其他先天性血管瘤的异同。结果本组中男性2例,女性5例。病灶位于肢体5例,位于躯干2例。病灶半球形,质地偏硬,周围有淡色晕环。病灶最大直径均大于5cm。出生后即开始消退,消退时间最短7周,最长48周,平均28周。消退后残留瘤体表面可见扩张紫红色毛细血管,周围有淡色晕环。多普勒超声检查,瘤体为皮下低回声软组织团块,血供丰富,动脉高流速,低阻抗。MRI检查发现肿块均位于皮下浅筋膜层,边界清楚、信号均匀,T1W呈低信号,T2W高信号,增强后肿块明显均匀强化。HE染色,镜下可见真皮及真皮下层增生小血管,形成大小不等小叶状结构,或无明显小叶结构,小叶内充满大小不等的薄壁血管。小叶内部分区域,血管内皮细胞肿胀,胞核大小不一、浓染,核/浆比增大,但无明显异型性,有丝分裂像少见。所有标本中,均可见部分内皮细胞胞核凸向管腔,形成特殊的“钉突样”细胞。免疫组化,全部标本CD34、CD31均为阳性表达,GLUT1均为阴性表达。结论PICH的临床表现介于RICH和NICH之间,PICH的病理表现与其他先天性血管既有交叉又有区别。消退稳定后,PICH更接近于不消退型先天性血管瘤。深入研究PICH或有助于揭示先天性血管瘤的发病机制。
简介:【裁判要旨】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包含登记离婚与财产分割等内容的财产分割协议,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所规定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若双方协议离婚未成,此类财产分割协议所附生效条件未成立,即使其中有关财产分割的约定已部分履行,亦不能认为所附的生效条件已经成就,此类协议应认定为不生效。法院应当适用某一法律规则而不予适用,由此对法律行为效力作出错误评价进而作出错误的判决,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并导致判决结果错误”的情形。若当事人据此申请再审,应认定其中请符合“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法定再审事由,审查法院应依法裁定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