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法律方法的适用是法律方法的核心内容。与其他法律职业者对法律方法的适用不同,以辩护人为适用主体的刑事辩护中,法律方法适用具有"反向"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分别以无罪或罪轻的"既定"结论和"无罪推定"原则为法律方法适用的起点与依据;以确定辩护的目标、反驳控方小前提、倒推出利己大前提并影响法官定罪量刑为适用的路径与方式;以监督与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及"控辩相长"作为效果与目标;并且价值判断与利益权衡并不会对刑事辩护中法律方法的适用产生实质性影响。从辩护律师角度了解不同法律职业者在案件处理中的思维方式与法律运用特点,有助于促进法律职业者之间的相互理解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
简介:刑法中的实质化思潮是耶林目的法学的产物,经由利益法学推动的方法论变革,刑法适用日益地从以形式逻辑为中心转变为以目的为中心。实质化与目的解释之间存在密切的内在关联,后者构成实质解释论的首要方法。目的解释的适用具有双刃剑的效果。对目的的探究,能够赋予解释者以解释的自由;目的解释主要被用于堵截处罚方面的漏洞,确保刑法之网的严密性与开放性。目的解释的内在危险则在于,会弱化罪刑法定的制约机制,并严重威胁与侵蚀刑法适用的统一性与客观性。目的解释的规制,涉及的是如何控制解释者的主观任意性的问题。有必要借助一种二元性的制约机制,即通过法教义学的内部控制与合宪性的外部控制,来实现对目的解释的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