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全局出发,提出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包括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其中全面依法治国,是个系统工程,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等各个方面,而要树立整个社会的法制信仰,无不以司法公信力为前提条件。但在司法过程中,“执行难”一直是我国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短板,尤其是在民事领域。法院执行是确定法律文书在公众心目中威信力,提高法院公众信任程度得重要环节,事关党的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得实施,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实质意义。本文着重从执行权的理论、现状以及对策做了探讨,并从执行和解协议的可诉性方面系统介绍权利实现的救济。
简介:登记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当事人的意思起决定性作用。登记机构形式上审查登记申请材料,不能确保物权变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导致物权登记错误,本质上属于民事争议,应当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先民后行""先行后民"和"一并审理"都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随着社会的转型,国家权力要进行再分配,立法权引导改革,行政权退出不该管、管不好的领域,司法权更多地参与国家治理。《不动产登记条例》是物权法的程序法,应当明确规定登记同意原则。因登记申请人的原因造成物权登记错误,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登记,应当秉承私法救济的理念。权利义务实际影响条款应当作为排除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第五种事由,将有限的行政诉讼资源用在真正解决行政争议上。
简介:欧盟集体救济的立法探索,体现了欧盟对通过诉讼程序进行消费者权益救济的重视。我国的消费公益诉讼初步入法,已经开始有诉讼案件发生,2015年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诉上海铁路局案、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诉天津三星和广东欧珀公司案开启了我国消费公益诉讼的局面,但在制度层面仍有需要改进之处。2013年出台,现即将进入评估阶段的《欧盟集体救济建议》作为一份良好的范本,可在法律依据、受理条件、原告主体、被告主体、诉讼请求、立案条件、证据责任、法院管辖、诉讼资金、胜诉酬金、风险代理、告知程序与替代性争议解决等方面提供借鉴,以推动我国立法和实践的完善。
简介:长期以来,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一直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与维护被告人权利做出的努力相比,法律对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保护却相形见绌得多.这对于没有过错或者是基本没有过错却遭受丧失生命、危害健康的被害人及其亲属来说是不公平的.基于此,应将刑事诉讼中过于向被告人倾斜的天平恢复到它应有的位置.我国刑事诉讼中,对被害人的救济制度不健全,应当建立在被告人无法赔偿或无法完全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情况下,由国家承担民事补偿责任的制度.法律还应赋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以及被害人在不服一审判决时的上诉权,从法律上给予被害人更为充分的救济,彰显法律正义,保持社会稳定.
简介:【摘要】我国正致力于构建和谐社会,在和谐社会的建设中仍然存在着不少不和谐的因素,要解决这些利益冲突,维护社会秩序,社会公共利益有赖于正当、和平的诉求渠道与公正、有效的平衡机制。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违法行为而传统的三大诉讼制度并不能解决的现象,这就需要新的司法救济途径,即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经济公益诉讼制度对于弥补传统诉讼制度的不足,保障经济法的实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根据国内外有关经验,要想建立经济公益诉讼制度,要从放宽原告资格,设立专门审判组织以及制定经济公益诉讼特别程序法等几方面加以努力。它将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法律保障机制。【关键词】和谐社会经济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自从2003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念特别到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和主要内容后,随着和谐社会理论发展,对于和谐社会的理解也有许多不同观点。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但是目前还存在许多不和谐的现象和要素,如何协调理念与现实之间的问题成为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经济法的立法目的是解决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促进经济与社会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建立一套有效的制度安排,经济公益诉讼制度应当而且应该成为这种有效制度。……
简介:虚假诉讼可能侵害的主体包括诉讼参加人和案外人.在我国当前民事诉讼程序和制度设计中,分别有再审、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另行起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等多种救济方式,对不同救济方式不仅要从制度与程序对接与协调层面予以梳理,更需要从有效救济的角度对比分析何种途径更利于救济虚假诉讼受害人.再审救济的主体最全面,但在启动时往往需要公权力的介入及推动;而执行异议之诉、另行起诉所能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相比之下,第三人撤销之诉既可以弥补以上程序带来的救济不足,也回应了其在设立之初就被设定为规制虚假诉讼的立法目的.在初步可以证明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况下,应尽可能放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资格,甚至可以将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启动虚假诉讼受害人救济之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