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衍生出了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欧美不少国家都对这项义务做了明确规定,突出协同诉讼的重要性.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系首次规定,强调诉讼诚信,规制恶意诉讼.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在民诉程序中的价值体现为公正、安定和效率,其范畴包括案件事实的陈述和诉讼主张.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中识别当事人陈述的真实性的途径可归纳为当事人收集证据加以证明,对方当事人提出反驳或反证对抗和法院依职权主动识别.程序设置方面为当事人在最后陈述阶段提出虚假陈述认定,当事人在判决后一定期限内可单独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法院依职权在判决中直接认定.惩罚措施亦是规制路径中不可或缺的一种.
简介:摘要: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和解制度多数是过于笼统的原则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很好地运用和解制度解决民事纠纷通常无法保障民事诉讼和解中当事人合法权利,长此以往极易导致我国司法公信力向不良方向发展。为了更好的保障民事诉讼和解中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针对民事诉讼和解当事人权利的保护现状进行分析,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探究民事诉讼和解中对当事人权利保护的具体措施,以期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加强对民事诉讼和解中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护。
简介:目前。理论与实务界在对民事司法改革的诉讼效率进行研究时,大多以法院为研究对象,以法院的审判效率为视角来衡量诉讼效率的高低。诉讼效率几乎等同于审判效率,提高诉讼效率似乎就是提高审判效率。于是,在“迟来的正义非正义”的名言感染下.追求审判效率的提高几乎成了一些法院在民事司法改革中提高诉讼效率的主要工作。应当说,通过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诉讼效率得到了较大的提高:案件审理周期有所缩短,结案率有所提高。但“司法公正的满意度事实上有所降低,这也是不争的事实。”笔者认为,这种现象的出现与在民事司法改革中忽略当事人效率的提高有关,片面追求审判效率的提高会侵犯当事人的程序保障权,从而影响公正的实现。在我国的民事司法改革中,不仅要注重法院的审判效率,更应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研究、评价诉讼效率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