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现行规范下,案外人权益保障可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撤销之诉和申请再审予以实现。案外人的权益在“诉讼前和诉讼中”“裁判后执行前”“执行程序”三个阶段均会受到侵害。于不同的阶段,案外人的救济选择亦有所不同,保障路径的多样化使案外人面临权益保障路径之选择困境。为此,笔者立足于解释论,以“诉讼前与诉讼中”“裁判后执行前”“执行程序”为主线,对案外人救济途径的路线选择进行梳理,厘清不同的案外人可行的救济路径及相互关系。在“诉讼前和诉讼中”阶段,案外人的救济选择在诉讼程序和保障机制中有所不同。在“裁判后执行前”阶段,第三人和必要共同诉讼人的救济路径不同,前者为第三人撤销之诉,后者为申请再审。并且,《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5条之规定仍有适用的空间。在“执行程序”阶段,案外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案外人仅对执行标的有异议,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和提起确权之诉。案外人不仅对执行标的错误提出异议,亦对执行依据的错误有异议,救济路径表现为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程序之竞合,案外人只能择其一而不可二者兼有之。
简介:虽然权力研究的历史可以媲美任何自诩古老的理论,但真正系统、经验的权力研究和争论仅仅肇始于20世纪中期,而20世纪达尔的经验主义的权力观作为其多元主义民主模式的基础,影响尤其深远。达尔的经验主义权力观包含三个相互关联的部分:以休谟经验主义因果观念为基础的权力概念界定;决策行为的量化分析和可能性的权力测量方案;明确区分权力的拥有与权力的运作,排斥借由预测反应机制实现的影响力形式。在社会权力格局日趋复杂和多元化的今天,重新回顾达尔的经验主义权力观,有助于设计适合于中国自身的权力测量方案,以获取社会权力分布状况的准确数据,从而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提供更加科学、实证的数据资料。
简介:罗马法中的裁判官法在诸多方面不同于司法解释,但在功能和产生原因上却和司法解释具有很大的相同之处。裁判官法的既有经验有助于理解司法解释的命运。得益于规则供给和需求之间的巨大落差而产生的司法解释,在供给和需求已经基本取得平衡的今天,不再具有产生之时的必要性,司法解释和法律的融合因此应该提上日程。融合的恰当方法,是在法律编纂或者修订时,将合适的司法解释规范包含进法律中,并舍弃不重要的规范。为了确定取舍的具体规范和标准,需要法学界有意识的检讨和整理。《民法总则》扬弃了之前的两部司法解释,但仍有不足之处。《民法总则》的经验教训,应该为民法典分则和其他法律的制定和修改过程昕吸取。
简介:罗马法上的要物合同类型是以古典法时期的界定为模本的。尽管在后古典法时期,在罗马帝国的东部和西部,要物合同类型是不同的,但其界定并未突破前代定制:要物合同以交付物为其理论硬核。中世纪一定时期内的要物合同理论将无名合同也解释为要物合同,这是为了迂回地解决无名合同的拘束力问题。但该理论随后即被抛弃了。现在一些学者认为要物合同的范畴还包括那些“完成其他给付”合同才成立的类型的主张,既没有罗马法的根基,也没有其他更完善的理论依据和任何可以想见的现实依据,应彻底抛弃。我国民事立法应对要物合同的类型及其界定遵循罗马法传统,以交付物为其本质要素,不扩大要物合同的类型。
简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是通过运用行政权力介入环境影响评价,从而实现环境保护的重要一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在我国一直是中央与地方的共同职权。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的划分过程中存在着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恣意扩权的现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这种划分审批权限的职权并没有得到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甚至国务院的决定等的确认与认可。而且,从管理效能的角度来看,中央政府在掌握大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的同时并不能很好地实现监管。从审批权限划分方式上来看,将审批权限划分列入法律看似提高了这些规范的法律位阶,更具权威性,但这种法律位阶思维却给环境保护实践操作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依照宪法关于中央与地方职权划分中具体划分与一般划分相区别的规定,对采取具体行政措施的权力的划分应由国务院作出。
简介:当下,民法典的编纂不仅成为民法学界的研究重心,而且引起劳动法学界的极大关注。鉴于现代社会中服务合同的重要性,有学者提出在未来民法典中应将"服务合同"有名化,并构建各类服务合同的一般规定。日本债权法修改过程中亦有此提案,并在法制审议会进行了讨论。但是该提案因忽略对"类似劳动者型服务提供人"的保护,受到日本劳动法学者的广泛批评,最终在"中间试案"阶段被删除。因此,在充分吸取日本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我国民法典中应确立服务合同和雇佣合同的有名合同地位;以消费者型服务合同为中心构建服务合同的一般规定;将"类似劳动者型服务合同"纳入雇佣合同中予以调整,同时作为劳动法的课题做进一步的研究。
简介:否定农民土地的开发权,使农民丧失了分享城市化进程中土地增值的机会,农民成为排斥性城市化过程中的“他者”。在比较法的视野中,这一开发权的缺乏更彰显对农民利益保护的不利。而且,基于否定农民土地开发权的交易禁止,也排斥了外地移民的融入。在未取得开发权的背景下,深圳原农民及其集体建造了大量的违章建筑即小产权房,通过对小产权房的交易,这些原农民及其集体获得了大量收益,也促进了外地移民的融入。小产权作为一种非正式产权,长期不为立法承认,带来了严重的不利后果。深圳通过将土地国有化,原集体土地上的财产权利转化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并通过罚款的方式追授土地开发权,实现了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权利的并轨,为小产权房的解决和城乡土地并轨提供了一个有益的借鉴,实现了城镇化模式从排斥到包容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