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故事一个上小学三年级的小男孩,有一天上学迟到了,老师很生气,罚他当天打扫教室。放学后,小男孩忍着同学们“幸灾乐祸”的讥笑扫完了教室,他感到很委屈。从小到大,爸爸、妈妈、老师一直说,劳动是最光荣的,可今天,他觉得劳动是一种耻辱。回到家里,小男孩躲在房子里写了一篇题为《劳动可耻吗》的日记,他想以日记的形式向老师表达他心中的疑惑与苦恼。第二天,日记本交到老师手里,这下可惹怒了老师!老师在课堂上狠狠地批评他没有一点“师道尊严”,并命令他当着全班同学的面撕掉这篇日记。小男孩噙着眼泪,慢慢地,慢慢地将日记撕得粉碎……视角“师道尊严”,普普通通的四个方块汉字,它所承载的神圣与威严足已令每个中国人肃然起敬。因为,在它背后流淌着一条尊师重教的文明长河。教师是人类文明火种的传播者,更是超越自我的创造者,理应受到全社会的尊重。但是,这属于群体的尊重,职业的尊重。具体到教育教学实践中,教师能否获得学生乃至社会的尊重,这取决于他的自身。如果不顾教育教学规律,把“师道尊严”当成抵御异已的盔甲,当成惟我独尊的圣坛,那么,“师道尊严”就将偏离本质,走向异化。在新的课程理念下,教师如何自我定位?应当怎样理解课堂上的“师道尊严”?请看———
简介:刑法中有很多原本属于注意规定的条款却往往被误读为法律拟制。片面共犯属于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情形,应当将其认定为注意规定而非法律拟制。《刑法》第382条第3款等身份犯共犯的规定应属于注意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等犯罪行为的,仍能构成相应身份犯的共犯。《刑法》第120条第2款、第157条第2款、第198条第2款等规定对“牵连犯”数罪并罚的条文应认定为注意规定。《刑法》第163条第2款、第385条第2款、第387条第2款等“经济往来条款”应认定为注意规定。《刑法》第234条之一第2款关于摘取器官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的规定应认定为注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