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投资基金是当今西方国家最流行的一种集合投资制度.它以其专家管理、组合投资和风险分散等独特优势备受投资者青睐.在西方,它已有100多年的历史了,而我国仅于近年才开始使用这种筹资方式.一、我国投资基金的现状我国的投资基金是在系统知识欠缺和无法规情况下自发地开始起步的.由于人们对投资基金的营运要求和经济功能认识不够,证券业与基金业法律制度体系建设滞后等原因,我国的投资基金无论其规模、数量,还是法律规范化管理都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并存在着种种不规范现象.例如:基金发起人不规范、基金内部组织结构欠合理、基金信息披露严重滞后或不足,基金交易缺乏严格的监管及其监管机构不明确,基金资本构成不规范,
简介:<正>一、我国商事立法现状我国现行商事立法主要由《民法通则》以及《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各类单行商事法律组成。《民法通则》对各类商事法律关系给予宽泛指导,各单行商事法律对各类商事法律关系作出具体安排。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国际间经济贸易往来逐渐频繁,现行商事立法模式已不能满足经济发展需要且弊端日益显露。(一)商事立法体系不完善,存在诸多立法空白我国商事立法体系不完善是由现行商事立法模式决定的,立法模式的局限性导致商事立法在诸多领域出现空白。众所周知,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它所追求的价值为
简介:推进儿童福利立法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儿童福利事故的频发、政策的转向与法制建设的滞后构成了中国儿童福利立法的时机。考量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福利政策、历史文化等因素,儿童福利立法宜选取普惠式、社会参与式、综合式的模式。推进儿童福利立法需科学定位儿童福利法、准确界定儿童福利法的内容并合理配比各主体间的义务。儿童福利法的科学定位既要考虑该法与专门性儿童法之间的异同,又要兼顾与非专门性儿童法之间的调适和衔接,以确立和维持不同法律的立法空间。儿童福利法内容的准确界定需在整合现有儿童福利法制资源的前提下调和相关制度的冲突,以发挥不同儿童福利保障制度的协同功效。儿童福利法义务的合理配比要求明确划定国家、家庭、社会三者之间的边界,构建各责任主体间的良性互动机制,以提升儿童服务供给的公平与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