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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1960年代在美国兴起的“法律与社会运动”至今已有半个世纪的历史,为当代西方法律社会学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视角与研究方法,但近年来也暴露出了一些固有的问题和缺陷。本文通过追溯美国法律与社会运动从“差距研究”到“文化转向”的发展史,以权力/不平等范式的兴起为主线,对这一法律社会学重要学术传统的基本理论立场、意识形态倾向与社会文化语境进行论述、批判和反思。文章的结语部分以此为鉴,对中国社科法学的未来走向提出几点评论和建议。

  • 标签: 法律社会学 社科法学 法律与社会运动 差距研究 文化转向
  • 简介:第三部门在欧洲“社会经济”和美国“非营利部门”这两种路径下被赋予了不同的涵义,作为传统第三部门法的新发展,社会企业的制度演进在这两种路径下也不尽相同。在欧洲“社会经济”路径下,社会企业在福利制度变革的背景下成为社会经济的新形态,欧洲的立法者为其创设了包括合作社模式、公司模式和开放模式在内的特定法律形式。在美国“非营利部门”路径下,社会企业可以囊括非营利组织本身的商业化、非营利组织通过设立营利性附属机构或与营利企业合营形成复合式“社会企业集团”这一系列现象,它们所带来的挑战也得到了制度回应。社会企业在这两种路径下的制度演进无一不折射出第三部门法在当下所面临的新挑战和新课题。

  • 标签: 社会企业 社会经济 非营利部门 第三部门法
  • 简介:法心理学领域已经以某种形式存在了近一百年。本文简要介绍了20世纪的法心理学,并指出事实上已存有两次法心理学运动,一次发生在20世纪前三十几年,另一次发生在20世纪的最后三十几年。尽管存有这些运动,但是为什么法心理学运动对法学影响甚微呢(心理学亦如此)?如果不去考虑——以及回答——此问题,可能就会导致运动的消亡。然而鉴于法律对个人以及社会的(影响)力,把心理学应用到法律仍是评价法律是正确有效的以及确保心理学的研究能够影响法律的重要和有益的方法。本文讨论了到目前为止,可能导致法心理学运动相对失败的十二个原因。在探讨它们,并反思为此领域带来一些成就的因素之后,本文还讨论了可能对确保法心理学领域持续的活力和影响力有所帮助的方法和策略。

  • 标签: 心理学理论 美国法 美国心理学协会 闵斯特伯格 研究成果 社会学法
  • 简介:竞技运动场上的伤害行为的刑事可罚性,一直以来都是刑法理论中一个不起眼却又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一般情况下,竞技运动伤害行为都被作为一种正当化的行为而排除刑事可罚性,其理论依据有被害人承诺理论、社会相当性理论、正当业务理论的争讼,但这些理论均有着自身的缺陷。应以被害人自我负责原理与允许风险原理共同作为竞技运动伤害行为正当化的根据。并且基于此,当某一竞技运动伤害行为在满足"运动员自我负责性地参与竞技运动中的危险行为"、"运动伤害属于运动之固有风险"、"行为人主观上是以比赛为目的"三个条件时,即为正当化的行为而排除刑事可罚性,反之则有入罪的可能性。

  • 标签: 竞技运动伤害行为 被害人自我负责 允许风险 刑事可罚性
  • 简介:教育的发展不仅取决于经济和技术的投入,还与基本的制度环境以及在这种制度环境中的政府作用发挥有关。近年来许多国家都在对政府职能进行检讨和反思,试图打破对政府的盲信,建立适应后工业社会和信息时代的后科层制行政模式,这一改革已成为全球性的现象,并形成了不同取向的改革思潮和改革模式。世界范围内发生的公共教育重建运动可以看成是上述政府职能改革的直接反映。这场运动强调学校自主权和家长、学生的选择权,试图通过某种市场化、民营化的形式,来打破公共教育的政府垄断,最终改善公共教育的绩效。

  • 标签: 政府机构改革 公共教育重建运动 改革思潮 改革模式
  • 简介:<正>长期以来,英美学者都习惯将"对抗制"(adversarysystem)作为本国诉讼制度的基本特征,并与大陆法系的"纠问制"(inquisitorialsystem)相对应。然而,从上世纪后半期开始,这种对抗制诉讼体制却随着案件管理运动的开展发生了一定变化。在强化法院对案件管理的过程中,英美法官获得了很多有悖于传统

  • 标签: 对抗制 诉讼迟延 管理运动 民事诉讼案件 诉讼体制 证据开示
  • 简介:1952年至1953年的司法改革运动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次司法改革,其理念与制度产物仍影响着现今司法体制的建构。司法改革运动的一条隐形动因是破解“案多人少”,重塑审判工作模式,为新中国司法制度提供“人民属性”的法理诠释,并尝试建设“政治维度”、“人民维度”和“法律维度”和谐共生的新型司法制度。1957年整风期间,法学界对司法改革运动进行了反思与批判,但囿于意识形态干扰,最终酿成“反击右倾扩大化”,导致“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司法制度全面倾斜“政治维度”,进而演变成为新中国法制建设的灾难。

  • 标签: 司法改革运动 旧司法人员 人民司法
  • 简介:体育产业化发展下的职业运动员不同于传统的雇员关系界定,需要基于"体育法"的学科基础上综合体育法、劳动法与反垄断法的协同调整,才有利于体育产业的健康和良性发展。本文系统梳理了美国与欧盟关于体育法的界定,分析了美国"劳动法"与体育,欧盟和奥地利劳动法与体育的法律规定和相关判例。最后得出结论认为,关于职业运动员性质的法律适用,应当基于体育法、劳动法与反垄断法的协同调整,方能有利于平衡社会多元主体利益和体育产业的健康发展。

  • 标签: 体育法 劳动法 反垄断法 法律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