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被害人危险接受是指被害人意识到危险并且自己积极地走进危险,或者被害人单纯被动地意识到危险,从而在被害人和行为人的共同作用下产生了法益侵害的结果。被害人危险接受通常出现在过失犯之中,其核心问题在于被害人的行为是否影响行为人的不法。对此,我国司法实践一般持否定态度。与此不同,日本的判例和学说认为在被害人危险接受的情形下,应当考虑其对行为人不法的影响,因为按照自我答责原理,每个人只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应为他人的行为负责。在被害人危险接受的情形下,被害人自我答责必须具备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我国司法实践应当借鉴日本刑法上的被害人危险接受理论,以便更好地实现刑法的公平和正义。
简介:行政主体负有作为义务,这是成立危险防止型行政不作为的前提条件。行政主体怠于履行作为义务,这是危险防止型行政不作为发生的核心要件。行政主体有履行的现实可能性,这是危险防止型行政不作为构成要件中有责性要件。行政机关负有作为义务的来源,主要源自法律规范、行政规则、行政行为、行政契约与先行行为。行政主体怠于履行作为义务的阻却事由应仅限于发生了不可抗力。行政主体有履行的现实可能性的要件判断应通过个案具体情况,逐层分析权衡个案情形中是否具有危险发生的预见可能性,避免损害发生的可能性和公权发动期待可能性。
简介:基于禁止重复诉讼的设置目的对“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这一要件进行重新解释,其不仅适用于前诉裁判生效后,也可扩大解释适用于前诉系属中。当前诉处于诉讼系属中时,该要件应理解为“如果进行后诉,后诉请求的裁判结果可能会否定前诉请求的裁判结果”,其表现形式多为后诉请求直接否定前诉请求或后诉请求与前诉请求争点共通。但为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需前诉法院及时履行相应的阐明义务。当前诉裁判生效后,除后诉请求直接否定前诉判决主文之外,后诉请求通过否定前诉核心判决理由进而达到否定前诉判决主文目的的,也符合该要件的适用。最后,在适用该要件时,可将“诉讼标的相同”这一要件理解为“同一生活事实”。
简介:罪刑法定、法益侵害、罪责主义这三项教义刑法学原则既是刑法谦抑精神的体现,也是刑事法治的根基。风险刑法理念背离了刑法的谦抑本性,并与此三项原则产生了颠覆性的冲突,易对公民自由造成不必要的威胁。刑法谦抑并非无原则的限缩与不为,而是基于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内在规律,有所为有所不为。推进国家治理,刑法当然有其自身的使命,其需应对社会整体风险的刑事政策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刑法具有其独立性,不应沦为政策的附庸。刑事法治视域下的刑事政策应该受到谦抑性的节制。针对抽象危险犯,在刑事立法上对风险进行审视和筛选,将严重侵害法益的危险予以犯罪化。在司法过程中,不能绝对排除个别情形下危险的认定,被告人如若有证据提出反驳,便应通过但书的实质解释将不存在实际危险的行为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