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司法认定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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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司法认定

李天骄

沈阳师范大学 110034

摘要: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贷款似乎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无论是房产购入,还是商业发展都离不开银行贷款。随之而来的风险自然也大大的增加,越来越多的不良贷款的产生,很大一部分与银行违法发放贷款有关。然而,对于违法发放贷款罪认定产生的争议阻碍了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司法实践中合理的适用。因此本文着重探讨违法发放贷款罪在实践中的争议以及如何完善的解决问题,从而更好的在实践中适用违法发放贷款罪,维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以及商业银行的贷款管理制度以及秩序。

关键词:违法发放贷款 金融机构 银行工作人员

为了更好的判断违法发放贷款罪是否成立,首先我们对其保护的法益进行重新归纳。既有的法益观点有三类,分别是管理秩序说、管理制度说和复合法益说。目前这三种法益观点,第一、二种法益保护的范围模糊,不够具体。第三种法益保护观点没有明确两种法益之间的关系,是只需要侵犯其中一个即可还是二者兼有。笔者认为,将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管理制度作为违法发放贷款罪法益的保护方向是正确的,但是我们要明确该罪名下更具体的保护法益是什么。从金融学的方向考虑,贷款实行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规避信贷风险。信贷风险由外部风险和内部风险组成。外部风险是受控制的,我们能降低的只有内部风险。内部风险源于借款人和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贷款管理制度的行为。因此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保护法益是发放贷款的制度。从《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法》中有关系的规定来分析,国家之所以构建商业银行放贷制度,就是为了金融机构、存款人和借款人其他客户的财产权益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安全着想。因此违规发放贷款罪所侵害法益的本质上应该是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和其他借款人获得公平贷款机会的合法权益。综上,笔者认为违法发放贷款罪所侵害的法益为放贷制度,具体的表现为侵害了金融机构和其他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客观方面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前提是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首先我们对于哪些规定属于国家规定来进行一个界定。根据刑法第96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违法发放贷款罪所涉及的“国家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大多数的情况下,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都是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对其内容进行详细化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具备内容上的同一性,对于违法行的认定具有更好的明确指引司法适用的作用。因此将其认定为违反国家规定的依据与认定行政犯罪的逻辑相符。然而对于银行内部管理制度能否作为违反国家规定的依据是不符合刑法的基本原则的,因为银行内部的制度是为了提高银行的内部效益。

接下来我们分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观方面即对行为人是否是“故意”如何进行认定。目前,对于理论界来说,该罪的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并未与司法界达成认知一致。但是双方一致认为行为人在犯罪的过程中对于“违法放贷”这一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对于是否将行为人对“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为故意作为该罪的主观方面的犯罪构成,无论是哪种学说都没有对此进行要求。因此,对于银行从业人员来说,只要是对“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是明确知道的,对于是否知道会造成严重损失都有可能构成该种犯罪。但是在实践中我们要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这就需要我们根据不同的工作岗位的人员进行分类讨论,如调查人员、审查人员、审批人员。在探讨这一问题之前,我们首先明确银行贷款流程,首先是由调查人员调查企业情况并生成调查报告,然后上报审贷小组审查,审查通过后报授信审查委员会审批通过,发起部门放款。在这个过程中,调查人员是贷款发放审批程序的第一个重要步骤,因此调查人员肩上的责任重大,对于调查人员的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故意”需要我们进一步分析。调查人员要对贷款人以及担保人的背景进行详细的调查,并且要出具调查报告。在进行背景调查的过程中应该尽到审慎义务,要对于其所做出的尽职调查报告中所记载的内容的真实性以及完整性负责[1]。因此,如果银行调查人员没有对借款人的借款作用在哪里、是否能够偿还贷款以及以何种方式进行还款等情况进行实际详细调查,或者撰写不真实的调查报告,应该可以认为其有实施违法发放贷款行为的“故意”。贷款调查人员作为守好贷款安全的第一道门,如果未能尽到义务更有甚者串通贷款人做出虚假报告,对于放款制度的违反是根本性的。审查人员的义务是控制银行贷款风险,对于调查人员呈递上来的调查报告应该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对其进行全面的利害关系分析,找清风险点,控制风险在正常范围内,准确判断风险概率以及风险种类并且及时提示。若审查人员没有在相关业务中尽到以上义务,可以认定其具备违法发放贷款的主观“故意”。审批人员在申请发放贷款这一流程中的地位是决定性的也是最终性的,因此其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要更加的谨慎小心。贷款的审批人员在不知道调查人员以及审查人员工作不尽职,提供的材料存在伪造虚假的情况时,即使调查人员或者审查人员构成了违法发放贷款罪,审批人员也不能认定为违法发放贷款罪。根据相关判例,以下情形的存在也有可能认定为违法发放贷款的“故意”,如在贷款的过程中明知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不一致的情况;没有进行贷款之前的尽职调查,并且明明知道材料是不真实的;贷款人的财务信息是不真实的;对贷款人只进行形式调查,导致担保信息是虚假的;调查人员受到领导明示或暗示,不做贷前调查的;违反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未对资产比例管理;将大额贷款违法拆分为多个小额贷款的等等。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贷款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金融机构存在的风险也在与日俱增。对银行工作人员的违法放贷行为如何在司法中更合理的适用刑法进行规制不仅有利于降低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的难度,更有利于保护银行放贷制度与其他贷款人申请贷款的公平权利。

参考文献:

1、周光权:《刑法各论》,中国人民出版社2021年第4版。

2、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6年第6版。

3、黄小飞:《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行为新诠》,载《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1年第3期。

4、王美鹏、李俊:《违法发放贷款犯罪问题研究》,载《人民检察》2017年第18期。
作者简介:
李天骄19981027辽宁省朝阳市汉族研究生在读刑法学


[1]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贷款人应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以及担保人偿还能力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