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与义务对应的主要是权力而不是权利,是权力义务关系为主,权利义务关系为辅。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公平表现在权利义务的总量比例失衡,义务多权利少;“一般权利和义务关系”较为欠缺,“特殊权利和义务关系”普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的客体多指向积极作为的“行为”,更强调其中的义务性。在权力义务关系中,虽然理论上也主张双方均有义务,但实践中落实的是“臣事君以忠”,而“君待臣以礼”仅限于道德说教;混淆了其中的法律权力与道德权力、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比“君为臣纲”布下了更为严密的权力网络,权力义务关系渗透在一切人际关系中,尽管为其注入了亲情,但主色调仍是义务。这种状况至今没有根本转变。
简介:中国传统诉讼法律文化极具特色,与此相适应,中国传统诉讼审判的判决依据表现出特殊的风格。其判决依据主要有依律判决、判例与类推判决及依情理和礼判决等。对此作一分析研究,将有助于加深我们对传统诉讼法律文化的理解,并吸收借鉴其中的有益部分为当今法治建设所用。
简介:学界关于调解制度的研究,成果丰富。但是,中国传统调解制度及其理念是通过怎样的途径在社会中得以实践,充分发挥效用;近代中国在以西方法律为模式的变革中,传统的调解制度为何能成功地在近代法律体系中延续;中国的调解制度与西方开始于上一世纪70、80年代的ADR运动以及近年来“恢复性司法”是否有着殊途同归的趋势等等,这些问题并未得到深入的研究。本文以现有的研究成果为基础,对中国古代民间调解、半官半民的调解、官府调解进行了分析,对中国传统调解制度在近代中国延续的现象及原因进行了阐述。同时,指出中国的调解制度不仅在近代社会中经过改造而重生,而且对目前中西方有关调解实践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简介:中华民族绵延不绝几千年的历史孕育了以诸法合体、以刑为主、刑民不分为特点的中华法系。我国古代没有产生诸如罗马法之类的真正意义上的私法抑或民法。民法学者梁慧星对此的解释是,“其根源在于,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因统治者长期推行重民抑商的经济政策,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始终占主导地位。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被限制在狭小的范围内,市场经济极不发达。且在政治上实行专制主义统治,个人自由、平等、权利、义务等观念无由发生,因此不具备民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如果我们更进一步,循着历史及在历史过程中沉淀下来的文化的轨迹去探求法的精神,我们或许也会发现,间题的根源其实就在于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价值取向上。这一价值取向,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