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法律有其局限,但是要对其作出恰当的描述和合理的解释并非易事。法律首先具有手段或工具上的局限。在许多方面,立法者试图所做的可能达不到预期的结果。究其原因,是因为法律还存在着其他一些更深层次的局限性,诸如法律在起源上受到传统的风俗习惯、宗教伦理和民族精神等的影响,这些民族文化的因素在早期常常是法律的重要来源。此外,由于人类智识和理性相对于复杂多变的现实世界(客观事实)所表现出来的有限性或缺陷,法律规范本身在内容和形式上也存在局限性,例如内容上的主观价值判断或利益倾向,语言表达上的概括、抽象、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等。更重要的是,法律还受到原则上的限制,其中最著名的论述莫过于约翰.斯图亚特.密尔(JohnStuartMill)的"伤害原则"。本文作者认为,就法律的局限问题作出思考并不是要否定法律和立法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的位和积极作用,而是为了在这一过程中更好地运用法律这一人类理性的伟大发明服务于人类最良善的事业。
简介:(一)机器无形磨损论述中的矛盾马克思在机器无形磨损论述中指出:"出现更好的机器同原有的机器相竞争,原有机器的交换价值就会受到损失……即使原有的机器还十分年轻和富有生命力,它的价值也不再由实际物化其中的劳动时间来决定,而由……更好的机器的再生产的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了。因此,它或多或少地贬值了"。这段话蕴含了一个矛盾。机器"更好",无非是指机器的使用寿命更长、质量更高、功能更全,产出效率更大,等等,马克思在论述中没有规定"更好的机器"和"原有的机器"各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长短,下面假设三种情况来讨论原有机器的贬值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