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自治"一词来源于希腊语。不过,"私法自治"这一概念在古希腊却并不为人所知。在希腊的国家和法哲学中,个人并非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是为了整个共同体、整个城邦的利益而存在的。个人的使命即为集体服务。在罗马,家父的自治权力与自由奠定了罗马国家与法律制度的基础。中世纪时,神的意志被认为是尘世法律的基础,自治这个概念并不为人知晓,或者仅被做狭义的解读。私法自治在近代的复兴始于对人的尊严的认可。这种人文主义的思想被格劳修斯(Grotius)运用到了法学领域,并创立了现代自然法理论。康德则将意志的自治进一步发展,并将其作为自己整个哲学体系中结构性的原则。其后,萨维尼(Savigny)将私法自治视为人类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自由和对自己行为负责的公民"成为1896年德国民法典的"标准像"。私法自治并不仅仅是一项私法中的基本原则,更是现代法律体系的一项基本原则。私法自治的理念要求国家法通过确立辅助原则对其作出呼应。国家是为公民的利益、而非公民为了国家的利益而存在的。在对现代宪政国家的"合法化论证"中可以找到辅助原则的依据。国家辅助既是国家的任务,又为国家职能的发挥设立了界限。在基本权利的框架内,个人的行为优先于国家的行为,社会的自我规制优先于法律。私法自治这一理念在东亚的法律、社会结构及宪法中能否得以实现?在何种程度上得以实现?这些都是东亚法学研究的基本问题。
简介:自治县自治条例的贯彻落实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民族自治地方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各方面的顺利发展,但是,由于现实条件和立法限制等原因,也面临着诸多问题。文章以广西隆林、都安、大化、巴马4个民族自治县为例,认为当前自治县自治条例的贯彻落实存在着结构和内容重复单一、修订过程流于形式、法律权威虚空低效、执法部门含糊不清等立法困境。根本原因主要有将赋权视为优惠、推行自上而下的立法、自治区自治条例缺位、立法内容趋向雷同等。最后指出,必须坚持和维护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巩固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立健全民族法制体系,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县自治条例,促进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及其社会的全面发展。
简介:藏政办发[2015]66号(二○一五年九月九日)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藏政办发[2014]110号)精神,组建西藏自治区能源局(副厅级),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