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美国“次贷危机”所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对全球经济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也是对我国金融安全的警示。2009年5月,国务院下发了有关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意见,这对上海而言,既是难得的发展机遇.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在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金融发展离不开创新,但更需要注重金融风险的防范,加强金融监管。法院金融审判作为矫正、规范金融市场秩序的重要领域和手段.对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我们在金融案件审理中发现,随着信贷消费观念的深入人心,信用卡已走进寻常百姓的日常生活,消费信贷在为人们提供优惠、快捷、便利服务的同时,也正在成为银行稳定的利润增长点,但问题也随之不断地暴露出来。
简介:船舶拍卖价款与责任限制基金清偿,类似企业破产还债程序而又有所不同,也区别于财产执行参与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章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经过近20年的实践检验,在债权登记、债权确认与确权、受偿分配三个环节,都出现了不少争议,也暴露出许多问题。第十章的立法修改,应当以保证审判公正与效率为目标,从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出发,针对该程序设置上的一些制度性缺陷,借鉴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理顺与民事执行程序之间的关系,重构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设置,包括引入管理人制度,强化债权人会议职能,取消一审终审制确权诉讼,设立先取特权制度,衔接破产程序,明确概括性程序的性质,使该程序真正能够公正高效地发挥作用。
简介:原告(反诉被告):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法定代表人:丁康年,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蒋嶷,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信用卡部职员。被告(反诉原告):梁国治,男,60岁,青海省公路局退休工人,住青海省西宁市。委托代理人:赵先华,梁国治之妻,青海省冶金金属进出口公司退休干部。原告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以下简称青海中行)因与被告梁国治发生返还信用卡透支款纠纷,向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梁国治提起反诉。原告诉称:被告梁国治持卡消费透支,我行工作人员多次督促其还款,其拒不承担还款责任。请求判令被告梁国治返还透支款及罚息计人民币333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