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代替考试罪即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代替考试罪往往是以共犯的形式出现,除了替考者和被替考者构成共同犯罪之外,针对监考人员明知是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而不予揭发的行为,应当构成片面的帮助犯;针对家长或者监护人帮助考生积极寻找替考者的行为,应认定为代替考试罪的教唆犯、帮助犯或者间接正犯;考生同意或者教唆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应直接认定为代替考试罪的正犯行为;其他在代替考试罪中发挥作用的中间人,应区分其在代替考试中发挥的作用,依次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代替考试罪的教唆犯或者仅给予行政处罚。
简介:关于强奸罪,中国与德国分别采取了"违背意志"与"强制手段"的入罪模式。在批评者看来,前者过于依赖主观心态而难以界定处罚范围,后者过于依赖客观行为而存在法律漏洞。英美法系的肯定模式与否定模式因而分别受到了中德两国学界的关注与引入。然而,由于犯罪主观要件理论在两个法系之间存在重大差异,移植英美模式将与中德两国的现行刑法理论体系产生冲突,无法发挥预期的效果。德国在2016年通过修正《刑法典》第177条,确立了否定模式为主导、"心理恐惧"模式为补充的混合模式。但是可以想见,未来司法实践中的主导与补充关系将颠倒过来;在中国,"违背意志"模式实际上由"违背意志+心理强制"这一新的理论解释模式所取代。可以说,中德两国的入罪模式日趋靠近。
简介:发生于1924年到1927年的国民大革命,革命主体从精英转向了平民,人民群众被广泛发动起来,出现人人竞谈“革命”、动辄“反革命”的奇观。武汉国民政府借此出台了《反革命罪条例》,将“反革命”的打击上升到法律层面。但打击范围的无限扩大,不仅买办阶层,甚至参加商会组织的商人上层群体也被列入革命对象,此举引发20年代末期的商会存废之争。直至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国民党在中国执政地位的确立,这场争斗才渐告结束。在中国20世纪20年代这一大破大立的革命语境下,动荡的社会破坏了原有的政治结构,“反革命罪”即是在原有法律破坏的情形下出台并实施的。随着政局的稳定,国家由破坏转为建设,这一模糊化的“反革命”罪名才逐渐消失。
简介:随着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迅猛发展,宗教极端主义已经成为危害我国公共安全的重要因素,就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以偏狭的价值理念和极端行为为主要特征的宗教性质的极端主义是引发恐怖活动的罪恶之源。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和反恐法的颁布说明我国在打击宗教极端主义和预防恐怖主义方面已经取得了重要进步。本文主要论述极端主义的来源,极端主义与恐怖主义的千丝万缕般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