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人文精神在现代可总结为五个方面,即明伦、和群、格致、闲适、超越五种精神,也可称为"现代五行"。孔子的明伦思想大体是兼重理与情,而理先于情。到了现代,还应该要加上"法"的考量;从现代观点看,孔子思想是与"民主精神"相符的,但在实践上还需要补充"集谋"与"合议"的制度设计,才能期长治久安,因而应将"德谟克拉西"诠释为"集谋共和制";孔子很有格致的精神,但毕竟科学发达于西方,未起源于中国,检讨过往,观察现代,孔子的"学—思—行"方法应该补上"验"——"学—验—思—行",才说得上完整。孔子是懂得闲适的人,他懂闲适的功能,并将之作为教育的重要内容;"超越"指抛开个人的考量,超越精神包括舍己、行义、看破生死等面向,不睬鬼神、不畏死、又不在乎身后,才是真正的超越,孔子就是这样的一个人。综合而言,明伦、和群、格致三种精神属于理性,闲适精神属于感性,超越精神则属觉性,现代佛家说:理性、感性、觉性三方面都顾到,才是整全的人。孔子思想在这三方面都有涉及,实是博大。孔子教育思想的精义可用五点概括:德性与学问并重;学、思、行相辅;情、理兼顾;本立而道生;致中致和。"致中"的现代意涵分三方面:"中虑"、"中言"与"中行";"致和"的现代意涵则是所谓"民主",有"尊重"、"讲理"、"和群"三要素。孔子距今两千五百年,当时的社会、学问与今天相比自是大不相同,然而今日我们看孔子的言论,许多仍然历久弥新。
简介:对于共同犯罪人进行怎样的分类,这是由一国的刑法传承所决定并与其刑法文化相联系的。混合型分类方法在共同犯罪人分类这一简单但充满逻辑挑战的问题上存在着自相矛盾的冲突。通过证伪方法可以彻底否定那种分工形式用来认定犯罪的错误观点。作用地位分类方法的最大优点就在于能够较好地评价各共同犯罪人在同一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此较好地评定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从而为恰当地解决各个犯罪人刑事责任的轻重奠定基础。从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规定中可以看出,正犯包含着两层含义,第一,正犯就是实行犯;第二,正犯就是主犯。但在司法实践中实行犯的主犯地位并不是必然的和绝对的。我国刑法有从犯但无帮助犯的规定。所以在中国刑法中研究帮助犯的概念还缺乏法律依据,在中国刑法学上谈及帮助犯的概念并没有必要,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引入帮助犯的概念也没有意义。
简介:《民法总则》预示了我国未来民法典的结构与风格,立法者对重大的体系创新似乎兴趣寥寥。实用主义的编纂思路要能确保实用,就应当聚焦于民法典作为私法基本法的体系整合功能。民法典内部的体系选择及其与特别民法的功能区隔,决定了民法典规则供给的大致范围。在此范围内,民法典体系整合功能的发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立法者能否对既有的多重民事法源、尤其是大量民事司法解释的内容进行合理的清理与吸收。民法典的立法技术问题应当得到更多重视,尤其是必须考虑到绝大多数民法规范为任意规范和裁判规范的性质,恰当地配置完全规范和各类不完全规范,并改进规范表达,以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实践与社会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