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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当古希腊的先哲们断言“法律就是没有感情的智慧”,并对“守法就是正义”确信不疑的时候,与他们差不多处在同一时代的中国古代圣人孔子却将大量智慧都耗在了如何将充满人情味的家族人伦道德与法融为一体的工作中,因为他深信“道之以政,齐之以

  • 标签: 法律思想 孔子 中国古代 圣人 民本思想 家族
  • 简介:本文区分孔子对天命和鬼神的不同态度,通过强调天命对于孔子传承文化的重要意义等问题的分析,回应了学者们在孔子天命观问题上的见解,指出"礼"、"时"均非孔子的神圣价值来源。孔子的天是人之为人的终极依据和最高权威。

  • 标签: 孔子 天命 鬼神
  • 简介:人文精神在现代可总结为五个方面,即明伦、和群、格致、闲适、超越五种精神,也可称为"现代五行"。孔子的明伦思想大体是兼重理与情,而理先于情。到了现代,还应该要加上"法"的考量;从现代观点看,孔子思想是与"民主精神"相符的,但在实践上还需要补充"集谋"与"合议"的制度设计,才能期长治久安,因而应将"德谟克拉西"诠释为"集谋共和制";孔子很有格致的精神,但毕竟科学发达于西方,未起源于中国,检讨过往,观察现代,孔子的"学—思—行"方法应该补上"验"——"学—验—思—行",才说得上完整。孔子是懂得闲适的人,他懂闲适的功能,并将之作为教育的重要内容;"超越"指抛开个人的考量,超越精神包括舍己、行义、看破生死等面向,不睬鬼神、不畏死、又不在乎身后,才是真正的超越,孔子就是这样的一个人。综合而言,明伦、和群、格致三种精神属于理性,闲适精神属于感性,超越精神则属觉性,现代佛家说:理性、感性、觉性三方面都顾到,才是整全的人。孔子思想在这三方面都有涉及,实是博大。孔子教育思想的精义可用五点概括:德性与学问并重;学、思、行相辅;情、理兼顾;本立而道生;致中致和。"致中"的现代意涵分三方面:"中虑"、"中言"与"中行";"致和"的现代意涵则是所谓"民主",有"尊重"、"讲理"、"和群"三要素。孔子距今两千五百年,当时的社会、学问与今天相比自是大不相同,然而今日我们看孔子的言论,许多仍然历久弥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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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怎样认识和评价孔子的法律思想,法律史学界是存在着分歧的。有人认为孔子只讲仁义,不讲法律,主张人治,谈不上有什么法律思想。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下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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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缺乏立法保障是制约孔子学院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孔子学院立法具有现实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其立法宗旨是保障与规范孔子学院的设立与运行,立法位阶可以是先制定行政法规,条件成熟时上升为法律。其法律规范的构成以公法规范为主体兼顾私法规范,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其法律属性和法律地位成为立法的重点与难点,可借鉴英、德、法、日等国的立法经验,通过立法赋予孔子学院法人资格。立法框架分为总则、主体法、行为法、责任与救济法等部分。

  • 标签: 孔子学院 立法位阶 法律属性 法律地位 立法框架
  • 简介:孔子的话语系统中,“文”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它标志着儒家对西周礼乐文化的高度重视与自觉传承。孔子对“文”的高扬与其改造社会的政治策略密切相关,而这种策略则又暴露出目的与手段之间的错位,造成某种思想上的悖论性特征。儒家的文艺思想只有置于这个“文”的观念系统中才可以得到准确的理解。

  • 标签: 悖论性
  • 简介:卢鸿福在《检察日报》上撰突认为,从实情况看,人大代表的建议属建设性、指正性、前瞻性的居多,而带有质问、叫板、指责性质的批评很少见。

  • 标签: 人大代表 批评权 《检察日报》
  • 简介:犯罪客体本身是政治需要而非法律的产物,刑法作为一种规范表现不应有犯罪客体存在的空间,刑法要保护的社会利益可以体现在刑事立法的原则性规定中,一旦刑事立法确定后.犯罪客体不应再具有独立的评价功能。

  • 标签: 犯罪客体 犯罪构成 社会关系 犯罪对象
  • 简介:孔子创立了学习榜样和批判典型的教育传播方法范型。其树立榜样的理论基础是仁,孔子树立的榜样具有多样性,可满足不同阶层的人的不同需求。同时孔子也树立了供人批判的典型,以进行警示教育。孔子树立榜样和批判典型的教育传播方法,使其教育思想充满了人民性,丰富了教育的内容,强化了教育的现实性、生动性和有效性。

  • 标签: 孔子 学习榜样 批判典型 教育传播 教育方法
  • 简介:地方保护主义话语体系在当代中国司法体制改革中处于主导性地位。司法地方保护主要发生在1990年代中期之前。1992年启动的经济、社会、政治的结构性变革,使得地方党政官员进行地方保护主义的激励逐渐弱化,障碍性条件增多。作为精于计算的理性人,诉讼当事人诉诸于上级法院对案件进行干预,不管是在一审还是二审中,在成本—收益计算和风险量值上都优于诉诸于地方党政官员,因此其成为优选方案。来自上级法院的意见或没有正式行文的打招呼,成为审判中外部干预的主要形态。以抑制地方同级党政机关干预,倚重上级法院管理为内容的研究,错置了基本的关注方向。

  • 标签: 地方保护主义 上级法院保护 优选 常态
  • 简介:<正>当人类进入大众传播时代的时候,就发觉世界变得小了,地球成为一个村落("地球村"),信息潮水般地涌来.一个难题摆在人们的面前:在时间、精力有限的情况下,如何能获取到最急需而又质量最高的各种信息?编辑,无疑能帮助人们解决这个难题。因为编辑正是以传播信息为其职业,以对成文的信息聚集物进行选择、组构、完善以供复制为其工作任务的。这是一种十分古老的职业和活动。而孔子正是我国第一个伟大的编辑家。他的编辑方针和编辑思想。他的编辑实践经验,至今仍是常青不凋的。

  • 标签: 孔子 编辑家 六经 编辑思想 论语 选择标准
  • 简介:<正>我国现行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这是公民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利。此项权利属何种性质,理论界有不同意见。国内部分宪法学术论著和院校的教材中,将其划归为公民政治权利的范围。笔者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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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近现代之交文学批评的自我反思构成了中国文学批评观念现代转型的重要契机;这种转型的路向不仅表现在批评义界的嬗变中,更表现在对文学批评性质的多层次的认识深化过程中,且这种不断深化的认识直指文学批评本体问题。批评本体认识方面的自觉是中国文学批评现代转型的重要征象。中国传统"诗文评"向现代文学批评的转化并非完全是西方强势文论强制同化的结果,更是中国本土文学批评在同化与顺应的文化与文论运演格局中去获得最大限度的批评适应力的运动过程的产物。

  • 标签: 中国文学批评 批评观念 现代转型 西方文论
  • 简介:对于共同犯罪人进行怎样的分类,这是由一国的刑法传承所决定并与其刑法文化相联系的。混合型分类方法在共同犯罪人分类这一简单但充满逻辑挑战的问题上存在着自相矛盾的冲突。通过证伪方法可以彻底否定那种分工形式用来认定犯罪的错误观点。作用地位分类方法的最大优点就在于能够较好地评价各共同犯罪人在同一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此较好地评定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从而为恰当地解决各个犯罪人刑事责任的轻重奠定基础。从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规定中可以看出,正犯包含着两层含义,第一,正犯就是实行犯;第二,正犯就是主犯。但在司法实践中实行犯的主犯地位并不是必然的和绝对的。我国刑法有从犯但无帮助犯的规定。所以在中国刑法中研究帮助犯的概念还缺乏法律依据,在中国刑法学上谈及帮助犯的概念并没有必要,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引入帮助犯的概念也没有意义。

  • 标签: 刑法 共同犯罪 正犯 帮助犯 反思与批评
  • 简介:在过去的30多年,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存在通过中央分权地方政府以促进经济发展的潮流。对相关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变得日益重要,其内容包括梳理分权的概念与类型,探究分权促进经济发展的理论逻辑及其思想根源,以及评析分权研究中可能存在的方法论问题。研究发现,尽管分权改革得到了世界银行在内的国际组织与许多学者的支持,但目前对于分权能否真正通过引入地方竞争机制来保护市场并推动经济的长久发展并无定论。包括"市场保护型联邦制"在内的诸多分权理论普遍存在对市场建设的制度环境进行过度假设的问题,如此分权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因果关系被或多或少地扭曲了。

  • 标签: 分权 地方竞争 联邦制 市场建设 经济发展
  • 简介:《民法总则》预示了我国未来民法典的结构与风格,立法者对重大的体系创新似乎兴趣寥寥。实用主义的编纂思路要能确保实用,就应当聚焦于民法典作为私法基本法的体系整合功能。民法典内部的体系选择及其与特别民法的功能区隔,决定了民法典规则供给的大致范围。在此范围内,民法典体系整合功能的发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立法者能否对既有的多重民事法源、尤其是大量民事司法解释的内容进行合理的清理与吸收。民法典的立法技术问题应当得到更多重视,尤其是必须考虑到绝大多数民法规范为任意规范和裁判规范的性质,恰当地配置完全规范和各类不完全规范,并改进规范表达,以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实践与社会发展的需要。

  • 标签: 民法典 法律渊源 司法解释 任意规范 裁判规范
  • 简介:在社会科学的研究中。各种特定的语言文字符号总是与特定的社会生活以及通用的语言文字符号相统一并相适应的。然而,在今天的中国刑法学领域,诸如犯罪客体、法益、期待可能性等一些至关重要的刑法学专有名词却存在着基本的词义误用和理论误读现象,这一现象严重影响了刑法学自身的理论水平和理性程度。本文欲通过基本的词义分析、理论反思和正本清源的理论批评,试图把“犯罪客体”还原为犯罪对象,把“法益”还原为社会利益,把“期待可能性”转化为期待不可能性,从而实现词与义的协调与统一,并确定其在刑法理论中的应有地位。

  • 标签: 刑法学研究 通识性语言 犯罪客体 法益 期待可能性
  • 简介:滋贺秀三的《中国家族法原理》,在关于中国古代分家、遗嘱、赠与等财产习惯方面存在着不少误解,这导致他形成了中国家父享有家产所有权的观点。今天,当更多的文书资料特别是徽州文书得以整理面世后,对滋贺秀三著作中存在的问题,似乎有可能提出质疑和讨论了。实际上,中国家长从属于作为整体性的“家”。因为在近代法制转型之前,家产尚未完全分离为个人财产,家长可以管理和增益家产,却不能随意处分。因此,以分家习惯为主线索,围绕滋贺秀三的著作,结合其它财产习惯,对近代中国法制转型之前的家产制进行一个尝试性的探讨颇有必要。

  • 标签: 家产 家长 整体性 分家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