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学生是学习的主人,要让学生主动地学习数学,教师必须转变角色,致力于充分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和“为学生的学习活动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
简介:传统观念秉持的信托财产"唯权利客体论"暴露了力所不逮的疲态。有鉴于此,立法与学界立场发生转变,表现为"客体实体化""选择性主体化""特殊类型组织化"和"一般性主体地位"四种对信托财产主体化的认知层次。主体性证成上,信托财产是目的财团,信托具备团体属性,特殊信托演化出组织特征;独立信托目的"冻结能力"是信托财产获得独立人格的根本原因,其引致的独立意思、独立财产与独立责任是直接原因。是以信托财产满足法人资格实质条件,未获主体地位是立法选择而非理论障碍。规范进路上,对信托财产主体地位的承认应采"信托法默示主义",即尊重设立者意图,兼顾公共利益及对现实的追认,缺省性地肯定商事信托与公益信托法主体地位,赋权性地允许民事信托拥有权利能力,以对特殊类型的强制性规定为例外。
简介:教育教学改革首先表现为教育观念的深刻变革。以“学生主体性发展”作为变革的起点和依据,是实现人的发展的社会化与个性化的统一,达到全面素质培养的有效途径。主体性是指认识主体在处理与外部世界关系时的功能表现。对教育教学来说,即学生积极主动学习时,表现出一种主观能动性。实现以学生主体性发展的教学改革,首先要确立学校的产品是其所开发的专业,学生是一种特殊的顾客的认识。学生来校学习是为学到某些本领,以便能进入社会、立足社会。实现以学生主体性发展的改革,达到全面素质培养,必须对教学、教学管理、学生管理进行系统改革;必须对传统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组织进行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