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国际商事法庭是近年来各国涉外诉讼制度国际化、专业化和自由化发展的产物,对提升本国在国际商业版图中的地位和全球司法服务中的竞争力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管辖权不仅是国际商事法庭受理案件的基本条件,也是维系各国司法制度合作与竞争的场域所在。晚近国际商事法庭的管辖权突破了传统地域管辖与属人管辖的客观连结限制,出现了以当事人协议管辖和法院裁量管辖为主的"主观"管辖根据。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在承继传统管辖根据的同时,在裁量管辖与执行管辖权配置方面具有一定的中国特色和制度创新。但是,一方面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管辖与人民法院普通涉外民商事法庭的集中管辖存在着亟待厘清的分流关系,另一方面我国强调"实际联系"的保守做法与协议管辖的国际通行实践不大一致,这将减损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国际化和自由化,需要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以完善其管辖权的司法适用。
简介:合作原则与关联原则一般被认为是对立的,其实不然。合作原则要求说话人的话语符合会话的目的,而这个目的可以是围绕话题发表意见。在这个意义上,合作原则包括关系准则。但是,Grice认为会话目的还可以表述为最有效地交流信息,以及影响别人的行为。换言之,合作原则强调的是交际的合作,这是合作原则最主要的内涵。而Sperber&Wil-son则提出,关联性可以通过表达无关设想实现,只要这个表达行为是有关联的。这说明关联理论也试图把与整个交际是否有关联看成关联性的一个内容,只是他们把这两种关联性混在一起,而Grice则分别将二者命名为合作原则和关系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