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对于作为人性教育的一环的“道德治愈”的讨论,必须以对“道德性”和心理或性格问题的关系的理解为前提。所以,本文首先考察心理学上的性格教育和道德教育的长处和短处,同时把最近流行的“意义治疗”当作道德治愈的“理论基础”。在这样的理论基础之上,我们有必要对儒家思想进行关注。儒学把很好地控制自己并且向道德本性回归作为最终目标,所以非常重视使人能以真实的自我去生活的修养方法。把儒家的修养论用现代的学术用语去表达,可以叫做哲学性治疗或心理咨询。实际上,儒学内部也曾在治疗的角度上解读修身,并且可以找到通过治愈学习者的内心实现恢复人的道德本性的事例。儒学中说的“心病”,其含义是和身体疾病以及精神疾病截然不同的,是把它理解为道德本性的丧失,并把调节和控制自己的欲望,意识到自己的真实自我,并且恢复真实自我作为问题的解决方案。所以本文中以儒家思想为中心,讨论了“道德治愈”的可能性。
简介:监护撤销与恢复是监护变更的基础内容与重要环节,《民法总则(草案)》在第34、35条设置了监护执行人撤销与恢复制度,但两个条文沿袭《侵害未成年人意见》的痕迹过重,忽略成年监护与未成年监护的客观差异,撤销事由划分不当且对监护终止体系造成冲击,撤销之诉提起主体虽多但配置不合理,恢复原监护的限制过少而容易影响新监护秩序的稳定,在实践上不符合社会现实需要,在理论上不符合监护原理,并且违背了《残疾人权利公约》等我国参加缔结的公约的要求。对此,应摒弃陈旧的全面监护模式,贯彻部分监护理论,为被监护人参加诉讼程序提供支持,并根据成年监护与未成年监护的不同特点,在撤销事由上重拾现行《民法通则》的失职与侵害划分方法,明确被监护人、临时监护人、检察机关、社会组织的撤销诉讼主体资格,肯认法院既可依申请也可依职权撤销监护资格,设置撤销之诉冷冻期避免监护人遭受诉讼烦扰,并将监护恢复仅限于未成年人的父母。且原监护撤销事由应限于非故意的失职或侵害行为。
简介: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前,封建主义力量、农民革命力量以及资产阶级力量自发地开展部分青年工作,促进了中国青年工作的萌芽,但由于领导力量软弱、青年观消极、青年工作狭窄而长期陷于缓慢徘徊状态。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青年工作,经历了从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两个历史方位下的两个时期共5个发展阶段。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青年工作的巨大发展嬗变,是一个不断发现青年、确认青年、解放青年、发展青年和服务青年的历史进程,是一个不断证明并将继续证明青年工作有机楔入中国共产党成长壮大的发展历程,更是一个历史选择并将继续选择中国共产党作为青年工作领导力量的必然过程。
简介:现代主义的梦想不仅包括掌控自然,还包括建构一个属于自由理性的人类群体的伦理-政治乌托邦。后现代主义对现代主义的批判抹杀了它的内在矛盾和张力,使这份遗产失去了被挑战、质疑和讨论的价值。而批判理论在不放弃启蒙的乌托邦遗产的同时,又试图超越现代主义的构想,指引我们既不放弃理性自身,同时又超越现代主义的理性。作为“盛期现代主义者”的阿多诺虽然也曾对启蒙主义和“西方理性的身份逻辑”进行了强烈批判,却并未对理性反思在获取个体自主性和集体正义方面所具有的治愈力量丧失信念。通过对阿多诺的细读,不仅可以让我们注意到盛期现代主义与后现代主义之间的辩证张力,还能告诉我们,要想在批判理论与后现代主义之间真正实现对话,就必须倾听阿多诺作为中介者的声音。
简介: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关系到亿万家庭的幸福和全社会的稳定与进步。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存在多种诱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不良因素。近些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上升趋势虽得到一定遏制,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宁波法院自2010年5月在市中院成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以来,坚持贯彻"特殊、优先保护"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司法理念,严格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方针,落实"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严格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在公正审判未成年人案件的同时,认真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发展趋势,积极探索并不断深化推进未成年人司法工作机制创新,以法庭审判为中心,推动建立了宁波市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团,制订《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圆桌审判"的若干规定(试行)》《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心理干预的若干规定(试行)》《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试行)》等涉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制度,有力地推进了宁波地区法院涉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