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48条明文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这就要求证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绝作证。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证人不作证或不完全如实作证,经常困扰着刑事诉讼活动,特别是在办理贿赂犯罪案件中,由于这类案件的特点就是隐蔽性强而证人少,证人拒证轻者导致司法机关取证不到位,证据链条有缺口,案件难以突破,甚至久拖不决,影响刑事诉讼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重者导致冤假错案,给司法机关及时、准确、有效地打击犯罪带来了严重的危害后果。因此,在当前司法机关办案实践中,执法机关强烈要求解决刑事诉讼活动中证人拒证问题,此乃当务之急。
简介:公正、效率、效益是现代法律制度追求的最基本价值目标,是法律的精神实质,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当然也不例外。新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称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传统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正体现了这种价值追求。笔者在本文中将以这三大价值目标为标准,对现行刑事诉讼制度略作评价,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研益。一、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与公正目标的实现刑事诉讼实质上是解决刑事纠纷的一种活动,其最终目的是均衡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惩治犯罪,另一方面是保护无辜。实现了这两方面的内容,刑事诉讼就实现了最大的公正,这也就是刑事诉讼制度中公正的最深刻的含义具体来说.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公正目厅主要有以下要求:(1)控辩双方在庭审中均衡较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