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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国民能否在《法国民》《德国》之后踵事增华、再创高峰,取决于它能否在深刻反思近代民法现代性危机的基础之上,积极回应当下国人公共精神普遍性缺失的现实景象,并肩负起重塑国民性格、培育国民公共精神的历史使命。民法不仅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也是公民社会的基本法。在公共精神层面重塑国民性是作为公民社会基本法的民法职责之所在,也是民法获得权威性的民心基础之所在。中国民应当在近代民法的基础之上,于价值和规范两个层面,实现个人主义与团体主义并重、意思表示与程序并重,进而借助秩序化的团体公共生活和程序化的私权行动规则,潜移默化地影响国民性格,润物无声地塑造国民之公共精神。

  • 标签: 民法典 民法总则 公共精神 团体主义 程序规则
  • 简介:《法国民》是人类历史上资产阶级国家的第一部民法,原则鲜明,编排合理,逻辑严谨,语言简洁,是世界法制史上的一个里程碑.这部诞生于1804年的《法国民》是法国大革命时期,为保卫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果实而制定的,是法国大革命成果的继续,是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胜利成果和启蒙运动相结合的产物.它之所以出现是因为法国新兴资产阶级希望通过成文法来巩固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并为资本主义的发展在法律上奠定基础.可以说是以欧洲自由资产阶级社会的设想为根据的,并因此与十九世纪的自由主义思潮息息相通.它的制定处于个人主义民法阶段,资本主义上升时期,适应了当时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的需要,起到了立法规范的作用,从而具有了广泛的世界意义,其内在的价值和思想即使在今天也仍然光彩夺目.

  • 标签: 法国民法典 法国大革命 私法原则
  • 简介:占有系民法(典)物权编(法)上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其于整个物权法、民法乃至全体私法上占据关键地位。我国编纂民法物权编时应于现行物权法既有规定的基础上对其作较大的建构、厘定、补充及完善,由此以形成我国占有法的规则系统,彰显其系统效应。占有的体例安排应置于物权编之末而予规定。占有规则的设计宜借境域外多数立法成例而作出。占有与占有人的涵义、占有权利与样态的推定、直接占有人、间接占有人与占有辅助人的涵义及其判定、占有的变更、移转、合并与分离、善意、恶意占有人的责任及其与所有人等之间的回复关系、占有人(含占有辅助人)的自力救济权与物上请求权、共同占有及其权利行使、占有的消灭及准占有等,皆应一一加以确立、建构或完善。透过这样的工作和努力,我国的占有法规则系统势可彰显其维系社会的和平与稳定秩序的功用与价值。

  • 标签: 占有规则系统 善意、恶意占有人 占有的保护 准占有
  • 简介:民法分则草案(一审稿)存在十个方面的问题:分则各编体系混乱;立法思想存在矛盾之处;某些规定背离民法原理;人格权编中的若干条文存在法政策上的错误;各编存在大范围的规范缺失现象从而导致规范容量不足;欠缺遗产债务清偿等程序性规范;许多条文存在概念不清和表述不当问题;在立法技术上过度泛化使用标准而非规则;存在大量无规范意义的"僵尸法条"。民法分则的编纂应注重体系性、科学性,填补现行法上遗留的许多基本制度漏洞,且应注意与民法总则保持协调。

  • 标签: 民法典 物权法 债法 人格权
  • 简介:民法各分编(草案)》8月27日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其中婚姻家庭编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一些新规定。

  • 标签: 民法典 全国人大常委会 冷静 离婚 社会发展需要 第五次会议
  • 简介:在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上,构建一个潜在的包含所有人格利益的一般人格权和作为人格权法共通事项概括规定的一般条款十分重要。一般人格权概念的建构能够为非典型人格利益提供请求权基础;而人格权的一般条款能够体现人格权法的立法价值和立法原则,并对人格权的概括保护做出规定。所以,一般人格权的规定和人格权一般条款的规定都应当规定在人格权法中,缺一不可。

  • 标签: 人格利益 一般人格权 人格权 民法
  • 简介:民法依其本质属性明显地区别于行政法,但因市场经济先天地带有弱点,如其自身无法阻止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行政法适当介入,与民法衔接和配合势所必然,中国民尤其如此。国有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物权变动与行政主管机关及其行为密切相关,但其中的行政行为不是行政确权,只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也不是行政合同,而是民商合同。建造建筑物需要行政法规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十分必要,至于商品房预售许可则取决于政府是否继续允许期房预售。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等合同,至少在目前还看不出不需要行政主管机关的批准,某些合同的生效以行政主管机关的批准为法定特别要件,应予坚持。

  • 标签: 民法 行政因素 衔接 不动产物权变动 建造建筑物 合同生效要件
  • 简介:涉及数字内容的合同非独立的合同类型,其仍受民法调整,惟须作少许修正.就消费者合同而言,应规定撤回权的起始与消灭,撤回后数据的返还及删除.买卖合同之瑕疵规则依旧适用,租赁合同则应拓宽标的范围并延长终止期间,两者解除之法效果同于撤回.网络无偿给付中的责任源于债务关系,其成立依当事人意思或类似交易之接触判断.数据之保护,契约法上可适用一般规则,侵权法上并无必要创设一项关于数据的绝对权,颁布相应的保护性法律足矣.

  • 标签: 民法典 立法 数据 消费者保护
  • 简介:生态修复责任作为一种与传统民事责任形式“恢复原状”不同的新型民事责任形式,其主要目的在于对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予以修复,以保护民事主体的环境权。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了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编纂民法分编应进一步贯彻该原则,增加生态修复责任这一独立民事责任形式。生态修复作为一种新兴且复杂的法律责任,面临的困境及挑战诸多。为解决今后有关生态修复责任定性等问题,我国民宜将生态修复责任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形式加以规定,完善生态修复责任的相关制度,保障司法顺利推进,进一步从法律层面上促进生态修复责任真正独立于其他民事责任形式。

  • 标签: 生态修复 恢复原状 民事责任 民法典
  • 简介:人格权独立成编的问题属于立法技术问题。从立法技术上看,人格权独立成编面临着诸多难以突破的技术障碍。人格权独立成编势必以牺牲民法的体系性和科学性为代价,实不足取。因此,建议放弃人格权编,维持人格权确认和人格权保护的'二分'法律格局,在侵权责任编中专设'人格侵权责任'章,加强人格权的保护。

  • 标签: 人格权 立法技术 民法典
  • 简介:晚清修律期间,制定了《大清民律草案》,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独立的民法草案。在制定的过程中,既进行了舆论宣传,也开展了民事习惯法的调查,但由于时间匆促,一些重要的民事习惯法并未融入草案当中。这部民律草案以西方民法为依据,与中国的固有民法进行了必要的整合,虽不尽如人意,但它是中国民事立法史的开篇之作,它所提供的经验与史鉴意义值得重视。

  • 标签: 民法 民律 商律 《大清民律草案》
  • 简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关系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构建和完善水权制度已成为推进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和解决用水危机的关键。我国水权理论尚未形成成熟的、具有普遍共识的理论体系,尽管实践中的水权具体明确地指向取水权,但其无法有效地激励人们节水,进而解决用水危机。在民法视阈下,分析水资源管理制度与水权制度的内在联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水权制度应当包括以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为约束的取水权制度,以用水效率控制红线为约束的用水权制度和以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红线为约束的排水权制度。

  • 标签: 民法典 水权 取水权 水资源管理
  • 简介:代孕作为一种新兴事物,我国国内对其研究少之又少,且相关法律也处于空白阶段。对代孕行为实行一刀切的做法不符合现实情况。代孕技术是有生育障碍的夫妻实现生育权的一种补偿性途径,因而研究如何立法规制代孕合法化带来的问题具有现实意义。

  • 标签: 代孕 伦理 法律
  • 简介:民法总则》预示了我国未来民法的结构与风格,立法者对重大的体系创新似乎兴趣寥寥。实用主义的编纂思路要能确保实用,就应当聚焦于民法作为私法基本法的体系整合功能。民法内部的体系选择及其与特别民法的功能区隔,决定了民法规则供给的大致范围。在此范围内,民法体系整合功能的发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立法者能否对既有的多重民事法源、尤其是大量民事司法解释的内容进行合理的清理与吸收。民法的立法技术问题应当得到更多重视,尤其是必须考虑到绝大多数民法规范为任意规范和裁判规范的性质,恰当地配置完全规范和各类不完全规范,并改进规范表达,以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实践与社会发展的需要。

  • 标签: 民法典 法律渊源 司法解释 任意规范 裁判规范
  • 简介:在编纂民法时,物权编与合同编应当做好立法协调。物权编应当将合同法的相关内容删除,物权变动合同应当适用合同编的一般规定。合同编应当删除无权处分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并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构成和适用。民法应规定添附制度,《民法物权编(草案)》关于添附的规定应加以改进。

  • 标签: 物权编 合同编 物权变动合同 无权处分 善意取得 添附
  • 简介:环境人格权在民法中的构建,应采用一般性规定和环境人格权利具体规定的立法模式.环境人格权不宜直接规定在“生命健康权”一节中,应作为与生命健康权相并列的权利,规定于民法人格权编中.民法人格权编应增加环境人格权内容的条款,在“生命健康权”之后应增加“环境人格权”一节,并规定环境人格权的具体种类.

  • 标签: 人格权 环境人格权 民法典
  • 简介:Ⅰ本文的目的本文旨在探究,理解德国对于我国当下的民法解释学而言具有怎样的意义。①众所周知,1970年代之后,就民法领域里德国法与日本法之间的关系这一问题,关于日本民法源自何处的讨论,以及关于在前述讨论中认为非以德国法为母法之处,德国理论该如何定位的讨论(此即立法者意思说与法律意思说之间的争论,与围绕所请母法中心主义[回归每法现象]所展开的争论),持续了很长时间。

  • 标签: 民法解释学 德国民法 日本法 现代化 70年代 民法理论
  • 简介:文章就《民法物权编》之集体土地权利体系构建提出了"三层次权利体系论"。首先是将集体土地所有权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微循环体系而在所有权部分加以单独规定;其次则是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从用益物权中独立出来,作为独立的一种物权加以构建;再次则是在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重新构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其中,用益物权体系的重新建构是本文的重点。

  • 标签: 集体土地 物权 用益物权 体系
  • 简介:民法总则》制定完成之后,编纂民法分则各编的工作有序展开,其中有学者对民法分则设置人格权编的立法决策,以及民法人格权编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否定性意见。这些意见似是而非,没有科学的理论基础,不尊重客观事实,缺乏理性的逻辑论证,因而不能否定民法人格权编草案征求建议稿服务于中国改革开放新时代社会发展的大方向,更不能否定该征求意见稿尊重人民的人格尊严,保护人民当家做主的地位,保护好人民的人格权的立法价值。立法机关正在将民法分则各编草案在内部征求意见,力图将其修改得更好,成为一部好的民法分则,其中就包括人格权编。对于民法分则各编包括人格权编草案,每一个人都可以对其提出修改和完善的批评意见,但应避免无价值的争论,以便经过专家学者和立法机关的共同努力,把民法分则草案各编修改好,完成我国编纂民法的伟大历史任务。

  • 标签: 民法典人格权编 立法决策 否定理由 不同见解 历史发展
  • 简介:在《民法合同编(草案)》规定的五种法定优先购买权中,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的优先购买权和委托开发合同中委托人的优先购买权虽系沿袭《合同法》而来,但缺乏充分且正当的立法理由;同样承袭《合同法》而设的合作开发合同中当事人的优先购买权,已为《民法物权编(草案)》规定的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所涵盖。这四种法定优先购买权均无存在的必要,应当从草案中删除。《民法合同编(草案)》创设的合伙合同中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特殊的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应当在草案中增加相应规定,揭示出两者之间的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

  • 标签: 民法典 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 技术合同 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