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我国虽然民法典尚未颁布,还没有完备的法人制度,但是近几年来颁发的一些重要法规,己经规定企业是法人。特别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阐明了我国实行法人制度的必要性。这个决定指出:“要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成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因此,国家立法机关尽快对法人作出法律解释,并在较短时间内对法人作出全面规定就成为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本文试图从我国实际出发,运用法人的一般原理,就企业法人的基本条件和能力问题,谈些自己的看法。
简介:在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上,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各有分工,形成不同的意思自治模式。在通常情况下,意思能力为行为能力提供基础,并被行为能力替代,需借助行为能力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此即“借壳型”意思自治。在特殊情形下,意思能力会与行为能力发生偏离,完全行为能力人会缺失意思能力,对此应根据意思能力的缺失状态认定法律行为无效,此即“绕道型”意思自治。在特定情形下,行为能力欠缺人也会有意思能力,为了促进其心智健全和融入社会,应根据意思能力推定法律行为有效,此即“促进型”意思自治。这三种模式分别涉及不同的规范,它们共同构成从自然人适格角度判断法律行为效力的规范体系。
简介:<正>1996年2月29日,《民主与法制》杂志社、人民出版社和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在北京联合举办了《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国家社科基金课题成果)出版座谈会。与会的有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共中央党校、《中国法学》杂志社、当代中国研究所等学术界的专家学者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宣部出版局、司法部宣传司等部门的负责人以及新闻单位的同志。司法部副部长张耕、全国政协常委、《民主与法制》杂志社社长王厚德、人民出版社社长薛德震出席会议。会议由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副所长严军兴主持。与会者借《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出版之机,围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主题,就有关法治的若干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现将与会者的主要观点综述如下: